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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税理士制度j{p

  一、基本情况
  日本税理士制度始建于1942年,当时该国出台了《税务代理士法》,标志着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的日本税务代理资格制度的诞生。但当时这个制度仍然带有作为税务行政辅助部门的浓厚色彩。
  二战后的1947年,日本进行赋课课税制度改革(即税收征管改革),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所得自行计算后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1949年,美国邵普税制视察团赴日进行税制调查时,提出“邵普意见书”,建议采用现代税制(即由间接税为主改为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同时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据此,1951年日本制定了《税理士法》,取代过去的《税务代理士法》。从此税理士以民间税务专家的身份,独立、公正的为纳税人服务,同时负有推进申报纳税制度的使命。日本现行税制也是在“邵普意见书”的基础上形成的。
  《税理士法》出台后,先后于1956年、1961年和1980年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在入会制度、税理士的考试、注册及其权利和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支部设置、税理士会的组成以及国税厅和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的关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使税理士制度日臻完善。截至1998年底,日本全国共有税理士63811人,并设立了14个地方税理士会,其中最大的是东京税理士会,有16422名会员; 最小的是冲绳税理士会,只有292。日本的税务代理机构称税理士事务所,以个人所为主。目前全国大约有4万多个税理士事务所,大的有80多人,小的只有1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日本正在研究设立法人所的必要性,但法律程序还未完成。
  所谓税理士,是指依据《税理士法》被授予资格的民间税务专家。税理士资格仅授予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者或拥有同等知识的人。税理士可以应纳税人的请求,列席参加税务署的调查、解答税务疑难、进行会计帐簿的记帐等工作。在日本,法律上严格禁止非税理士办理税理士业务。此外,由于日本税制比较复杂,委托税理士代办纳税业务已成为普遍现象。
  税理士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作为纳税代理人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文书(各种申报表、申请书、不服申诉书等)的制作3税务咨询;制作税务业务所需的会计帐簿等。
  二、税理士资格考试
  根据《税理士法》的规定,税理士资格考试的管理机构为大藏省国税厅。
  日本税理士资格考试在每年8月份举行。全国设置l0个考点,考试科目分两类5个科目(税法类的个人所得税法、法人税法和其他税法;会计类的簿记论和财务诸表论),考试方式为笔试,包括计算和论文(即综合分析)两种题型,每科考时为120分钟,允许参考3次,单科成绩永久有效。考取税理士资格后,只要不违反《税理士法》就终身有效。在现有的6万多税理士中,经考试合格的约占40%;免试部分科目的约占35%;全科免试者(公认会计士、弃护士、经济法律类双学位获得者)约占25%。自1951年开始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以来的48年间,平均每年通过考试取得税理士资格的约在lO00人左右(1999年度,参考入员51773人,合格人员l025人,合格率2%)。由于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量较大(全国法人税纳税人200多万户,通过税理士申报纳税的占90%以上,继承税纳税人也占90%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50%一—肋%),因此每年由国税厅根据联合会提供的市场需求调查情况,确定资格考试的难易程度,控制合格率。
  三、税理士事务所
  《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开展业务,必须设立事务所,一般以注册的税理士本人姓名命名,称为某某税理士事务所。申请设立事务所,必须具备资格方面的要求,即通过考试取得税理士资格者;根据《税理士法》中的免试规定取得税理士资格者;公认会计士;弁护士。申请设立事务所的程序:由税理士本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所在税理士支部和税理士会两级审查,无异义后上报联合会,在税理士名录上登录(注册)后,发给证书即为批准。
  四、税理士资格注册及其权利和义务
  由于日本税理士事务所大多是个人所,所以税理士资格注册程序与税理士事务所相仿。在条件上要求有在税理士事务所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考试合格。
  税理士的权利主要有:税理士事务所设立权,签字权(在委托入的纳税申报书上签字),计算事项、审查事项的书面记载、对委托人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等。税理士的义务包括:向委托人明确税务代理权限的义务、出示税理士证件的义务、听取委托人意见的义务、为委托人作帐和保守秘密的义务,遵守会则的义务等。
  五、税理士的培训
  税理士的考前培训已经实现社会化。税理士的后续教育培训,分为两种:一是税理士注册后第一年的培训,由各税理士会或税理士支部举办,一般为期3天。培训后要进行简单的考试,试题统一由联合会出;二是税理士注册一年以上的,进行业务指导性培训,会员自愿参加,由各税理士会举办。据日方介绍,参加人数大约在60%一70%之间。上述培训聘请教师的费用,由联合会从收取的会费中统一开支。
  六、各级税理士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在日本,大藏省国税厅内设总务课税理士系;全国12个国税局都设有税理士监理官;524个税务署,都设有税理士专门官。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直接对大藏省负责,大藏省可决定取消税理士资格;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正副会长开会时,国税厅总务课税理士系派员列席并做记录;各税理士会及其下属支部均分别与所在区域的国税局和税务署相对应,每年定期联系一两次。日本明文规定,税务部门不得干涉税理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税理士有听取税务部门意见的义务,税务部门也有及时向税理士机构通报税收政策变化的义务;税理士支部每年要向所在区域的税务署报送本支部所属的税理士名单及委托人名单3每年3月税理士要义务与税务官员一同进行税收申报的宣传活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调查时,要通知纳税人委托的税理士参加。
  七、公认会计士、并护士与税理士的关系
  据了解,在日本有公认会计士12000多人,弃护士15000多人。这两个行业的人数虽然大大少于税理士,但并不意味着市场需求不足,而是由于这两个行业考取资格的难度大。最难的是弃护士考试,也称司法考试,由法务省组织,每年一次,必须全科通过,考取资格后可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次是公认会计士,再次是税理士。
《税理士法》规定,公认会计士、弃护士可以免试取得税理士资格,同时又规定,二者必须与税理士一样,在申请加入税理士会之后,才可以从事税理士的业务。目前,税理士会员们正积极活动,准备在《税理士法》修改中,取消公认会计士、弃护士免试制度,至少要考税法相关科目。
  现在,公认会计士、弃护士从事税理士业务的为数不多,只有一些公认会计士还在做。法律规定,会计公司(事务所)有lO户以上税务代理客户的必须经联合会批准。对具有监督(审计)法人资格的会计公司(事务所)则不允许从事税理士业务,因为可以通过审计手段轻易拉走客户,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弃护士一般没有从事税理士业务的。在日本,一个事务所不会同时为客户提供法律、会计、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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