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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

  本报讯 我国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以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在电子签名法实施之际,其配套部门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说,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是《电子签名法》立法核心之一。《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主要围绕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以解决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从而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施行。
  据介绍,信息产业部作为法律授权的电子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依照电子签名法的授权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在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考虑到由于我国电子认证业务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情况,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并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电子认证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靠市场引导与行业自律的条件还不具备,政府部门有必要对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实施适度监督管理。二是政府部门如何进行适度监管,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要边实践边总结经验。三是不能等到条件完全成熟后再出台相关法律,必须提前制定,以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从现实情况看,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我国已存在着很多家不同类型、各种性质的认证机构在从事着不同程度的电子认证服务,这些机构普遍存在着无法律规定、无标准规范、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也亟须对它们进行规范。
  信息产业部相关人士表示,随着电子认证服务的发展,还会陆续制定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统称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  
     
 (中国税务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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