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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何不买税务代理的账

 
    
  贵报4月18日第9版《税务代理期待关注》一文中说,安徽省阜阳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听说该市某水厂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初审,便主动到该水厂去联系代理业务,但该水厂表示不想聘请税务代理,也对事务所能否替他们搞好初审持怀疑态度。作为一名税务代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也经常碰到这种情况。那么,企业缘何不愿买我们税务代理的账呢?
  一方面,事务所本身的执业实力和执业诚信度决定了自身在企业中的受认可程度;另一方面,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收法制环境也阻碍了纳税人产生自愿委托税务代理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后者。
  建国以来,我国一度实行了几十年不变的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国有经济单位的纯收入基本都上缴财政,从而使税收在整个国民经济和人民心目中的地位逐渐下降。这样,在普通百姓看来,自己并没有什么纳税义务,因而确立了个人无纳税义务的错误思想,最终形成了当前大多数人纳税意识不高的现状。
  同时,我国当前的税外收费范围大、项目多。由于管理混乱、费挤税、税费界限模糊等原因,广大群众感到税多、税重,且不公平。收费项目过多过滥的现状也影响了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
  在国民纳税文化素质较高的社会环境中,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税收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形成“自觉纳税光荣”的社会风尚。当自身履行纳税义务有困难时,借助税务代理办理纳税事宜就成为可能。而在国民纳税文化素质较低的环境里,纳税人不可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税法,易导致偷逃税现象发生,主观上也不可能为履行纳税义务而求助于税务代理机构。
  从当前的税收法制环境看,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法制一直处于逐步建立和健全的过程中,很多方面还不完备。比如,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税收执法还不是太严格,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还没有完全明确。而税务代理是基于完备的税法规范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没有完备的税法体系和规范的执法保证,规范的税务代理就不可能实现。
  近年来,我国经过坚持不懈地抓依法治税,税收法制环境有所改善。比如税收法规体系的逐步形成,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不断推广,税收法规透明度逐渐增强,涉税案件日益增多,税收执法手段也越来越得到强化。这些都为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
  然而客观地讲,现有的税收法制环境离规范化地发展税务代理业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税法的权威性不高,政策法规不完备。现有的单行实体法中,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农业税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余皆为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和部门法规。税法的权威性不强和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使税务代理机构难以依法从事代理事务。
  二是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我国偷逃税行为较为普遍,不仅面宽,而且量大,而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却为数不多。执法不严,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在很大程度上对偷逃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旦纳税人偷逃税可以不担风险或担较小的风险,他们自然就无需如实申报,更无需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其办税。
  税务代理行为的实施是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自愿委托为前提的。这种自愿委托愿望来自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有较强的自觉纳税意识,二是纳税人对税法有一种敬畏感。如果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持有偏见、厌税情绪严重、对国家利益观念淡薄、头脑中没有自觉纳税观念,如果税收法制不健全、税收执法人治色彩浓厚、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严重、对纳税人形不成任何的威慑和威胁,那么纳税人自然也就失去了自愿委托的内在要求和压力。  
     
(中国税务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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