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很多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这个制度并不适合事务所。从发展上看,事务所实行合伙制是比较合适的。”前不久,北京市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中税协常务理事王黎君这样表示。
据了解,脱钩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大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想的模式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出资人大会、发起人会议和监事会等内部管理制度,真正落实主任税务师负责制。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脱钩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出资人之间不团结,税务师事务所内耗和执业行为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项目经理复核环节失控,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执业队伍不稳,人才流动频繁,严重地影响了事务所的服务质量,也使得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难以展开。
王黎君说,由于受领导者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的局限,事务所往往由一个人的水平决定成败,而不是团队的水平。合伙制是团队的优势不是个人的优势。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置风险和执业风险上,不管从惩罚力度还是从盈利收益上看,都是不配比的。从保护企业和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结构应该向无限责任转化,这样从法律形式上对他有必要进行惩戒。现在事务所的风险意识较差,给事务所造成的外部环境也较差。有的企业仍然把事务所看成是第二税务局。
鉴于此,王黎君认为,当前首先要建立一整套规范的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便将有限责任事务所进一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因为有限责任不利于强化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风险意识及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易造成事务所执业行为短期化。一旦事务所发生诉讼赔偿事件,出资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防范风险的作用甚微。并且,如果注册税务师出现重大的过失,其责任却主要由事务所来承担。将有限责任事务所进一步改制为合伙制,可以使执业注册税务师真正成为这个行业的主体。
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税务代理本是一项社会性的服务行为,它是作为服务机构而存在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连最基本的责、权、利关系都没能理顺,企业往往缺乏聘请税务代理机构的内在动机和要求,税务代理业的眼前发展现状也就可想而知了。
北京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表示,由于事务所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失衡而导致的税务代理关系失衡在很多事务所表现得十分突出。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决定着税务代理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税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注册税务师已丧失了独立性这一最基本的特征。于是,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在同业竞争中为适应这种失衡状况,甚至与被代理单位共谋出具虚假报告,这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税务报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