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做好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的注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的注册工作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凡200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全科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均应向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或非执业注册。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按《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于2002年3月15日前将《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和《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及软盘报送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管理处,并领取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注册证书的填制及注册费收取标准仍按《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9号)及《关于加强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ll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册证书编号中的注册年度为“01”,执业注册人员序号和非执业注册人员序号应分别从“1”开始接顺序依次往上编列。
五、对离开注册所在地到异地执业者,应由原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执业注册证书的“备注”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由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原执业注册证书注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
2.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01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
编报机关: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身份证号 |
资格证书 编号 |
注册证书 编号 |
税务代理 机构名称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身份证号 |
资格证书 编号 |
注册证书 编号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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