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公室网站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答记者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针对黑龙江省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资源税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问: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问: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二是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总体效果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为此,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是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合理确定税率水平。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五是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问:资源税税率是如何确定的?对资源企业负担有什么影响?
答:资源税改革充分考虑了企业负担能力,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统筹考虑以前年度矿产品市场价格因素,以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税率幅度内,由省政府提出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在测算具体税率时,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允许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确定差别化税率。此外,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对共伴生矿仍维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况外,对共伴生矿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近几年资源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配合清费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问:黑龙江省资源税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国家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启动以来,省级财税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响应、狠抓落实,将国家各项改革要求全面贯彻到位。
国家列举名称的22种资源品目,涉及黑龙江省矿产有10种。省级财税部门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按照清费立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近年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负担,以及相邻省份情况,研究提出了黑龙江省国家列举资源品目适用税率建议,在征求相关部门、重点企业意见后,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国家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黑龙江省具体列举了5个税目,通过对其他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设置了2个兜底税目,实现全部矿产品资源税改革。根据黑龙江省相关矿产企业经营实际,分别确定了矿产品征税对象、计征方式、税率,报经省政府批准。
鉴于国家实施天然林全面停伐,人工林采伐规模逐步缩小;草场资源主要用于农牧业生产,当前向森林、草场等自然资源征税条件尚不成熟,黑龙江省暂不进行资源税扩围。
日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经联合下发文件,逐项明确国家核准的矿产品适用税率,以及黑龙江省确定的税目、征税对象、征收方式、税率。省地税局已经同步开展新申报表纳税辅导、征管系统调试、网上申报系统开发等各项具体征管工作,确保税款征收工作平稳运行。下一步我们还将密切关注资源税改革政策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在地方税收权限内予以研究解决,对于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待改革运行一段时间后,省级财税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国家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等资源税优惠政策,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