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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注册税务师行业

  自去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颁发以来,社会上关于注册税务资格是否将面临无效,5.6万注册税务师何去何从,注册税务师行业能够继续生存等问题的议论纷纷。这些议论在今年的6月29日得以平息:国务院发布的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84项明确规定:“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均被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前由人事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批共有32项,其中包括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审批。这不仅意味着:《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注册税务师资格已经被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明确下来,继续有效:更为注册税务师的立法工作铺平了道路,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其中第三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注册税务师因其从事的业务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也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技能,所以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正是基于此,才有了国务院的412号令。
  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虽然法律级次不高,约束力也较弱,但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如果注册税务师行业仅仅据此开展业务,那么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会影响到注册税务师的特殊信誉,以及涉税鉴证和服务业务的合法性。因此,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立法工作已势在必行。鉴于此,有关部门已开始起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将来国务院制定《注册税务师条例》和提请全国人大通过《注册税务师法》打下基础,使行业有法可依,并通过法律提供更广阔的行业发展空间。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注册税务师相应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有6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行业中执业注册税务师已超过16000人,从业人员50000余人,主要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业务。另一方面,与经济增长速度和完善市场体系的社会需求相比,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仍是比较慢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行业属于竞争性领域,绝非垄断性领域。“安然事件”给我们的启示:各类性质不同的中介机构必须分业经营,这样才能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及中介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作用的发挥。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强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壮大注册税务师队伍,大力发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明确中介机构应各司其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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