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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同之处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来源;江苏国税网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既有区别,又有相同之处。主要区别:一是两者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二是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三是两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应纳税款”为金额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为金额依据。四是两者采取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五是两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 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六是两者使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库。

两种手段同时具有相同之处:一是两种措施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

  税务机关是具有决定权的主体,税务人员是具有执行权的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二是两种措施实施中都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三是两种措施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四是两种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五是两种措施实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是两种措施实施前都必须先责令其限期缴纳。七是两种措施实施中必须开具清单和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实施过程中不得违背程序和原则,以免侵害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税务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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