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烟草的特殊性,为了限制和减少烟草及其制品生产与消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世界各国普遍对烟草及其制品都征收体现政府“寓禁于征”调控意图的“烟草消费税”或类似性质的烟草特别税。根据有关128个国家或地区的烟草统计资料,目前开征烟草消费税或特别税的国家或地区有124个,仅利比里亚、阿曼、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少数几个国家没有开征烟草消费税。
各国烟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大体都包括卷烟、雪茄烟、嚼烟、鼻烟、烟斗丝、板烟、手卷烟、用于消费的烟丝等烟草制品。由于税制结构、税种设置不同,各国具体的征收范围、方式方法也有很大差异。卷烟是最大一类的烟草制品。从卷烟消费税征收情况看,目前世界各国的计征方法大体上可分为三大为八个小类。
第一大类是实行从量计征。从量计征,就是按卷烟的数量定额计征消费税。在实行从量计征的国家或地区中,又有两个不同的型:一类是实行无差别税率,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对所有卷烟按同一定额税率征收,另一类是实行有差别税率,对不同档次或类别卷烟按不同的定额税率征收,如塞浦路斯、埃及、象牙海岸、菲律宾等国家。
实行从量计征的国家中,各国确定定额税率的方式又有很大不同。如澳大利亚的卷烟定额税率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调整两次。而像美国、日本等国家卷烟消费税的定额税率是一次次调整,由国会根据需要和各方面情况来综合考虑,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才付诸实施。
第二大类是实行从价计征。从价计征,就是根据烟草制品在某一特定交易环节的交易价格按一定比例税率征收。在从价计征的国家或地区中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无差别从价税率。如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国家对所有卷烟都是按照一个相同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另一类是实行有差别从价税率。如印尼等国家,对不同档次或类别的卷烟按不同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第三大类是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计征方法。这一类中按照实行的是有差别、还是无差别的从量与从价结合,又可分为四小类:一类是实行无差别从价与无差别从量相结合方式计征。如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荷兰、奥地利等国家对所有卷烟实行单一税率从量与单一税率从价相结合的方法计征:第二小类,如中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定额税与有差别的从价比例税率相结合方法计征,第三小类,如赞比亚等国家实行的是有差别的从量定额税率与无差别从价比例税率相结合计征;第四小类,如南斯拉夫等国家或地区是按既有差别的从量定额税率与又有差别的从价比例税率相结合征收。
各种卷烟消费税的计征方法各有特点,所适用的经济环境和条件不同,对经济影响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征管简便,对卷烟生产和消费者而言在“物质量”上是公平税负,适应于卷烟价格差距和变化都不大的较为成熟的市场,它的功能不足是与物价没有直接挂钩,不能保证政府烟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实行从价计征,体现的是卷烟“价值量’上的公平税负,比较适应于卷烟价格差距和变化都比较大的市场,能保证烟税收入随着卷烟价格的上升而稳定增加,它的不足主要是征管难度和成本较大。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来决定采用哪种计征方法的。目前实行无差别税率从量计征卷烟消费税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俄罗斯等38个国家;实行无差别税率从价计征的有47个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按无差别税率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主要有欧盟成员国、东欧地区等30个国家。实行差别税率从量或差别税率从价、或将两者结合起来征收卷烟消费税的国家都不多。
各国烟草消费税的财政分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将其全部作为中央政府收入,如德国、澳大利亚、英国、印度等规定烟草消费税为中央税种;另一类是将烟草消费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或类似于共享的税种,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一个国家的烟草消费税是作为中央税还是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与其国家财政体制、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甚至国体等多方面因素有关,没有定式。即使是同样把烟草消费税作为中央税或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同一类型的国家中,其具体划割与分配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各有不同的特点。
从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看,一些主要烟草产销国家的基本做法是:属于中央税的或者属于中央政府收人的部分,一般都是在卷烟生产环节和海关进口环节或某种特定的“配送中心”发货环节征收。地方消费税或者属于地方收入的部份,一般是在卷烟到该地区的批发销售环节征收,由卷烟经销商缴纳,或由卷烟经销商向销售地区的地方税务部门购买税票的办法缴纳地方消费税。
来源: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