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率设置不合理
月所得在4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入上升到20000元以上如为25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
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的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入渠道比较单一,有的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入;有的人每月的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现行税法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入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容易,对收入渠道多的人征税困难;对每月收入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以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的支出也存在很大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
四、项目划分不合理
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具有同等的性质,应纳同样的税.却分别套用力,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负存在较大差别。课税所得同为4000元时,工薪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8.88%,而劳务所得的税收负担率则为20%;若一次劳务收入所得超过20000元,适用加成征收时,两者的税负差距进一步拉大。如同为25000元的收入.工薪所得的税收负担率为15.5%,劳务报酬的实际负担率则为24%,成为所有类别中负担率最高的,显然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五、课税范围己不适应个人收入形式的发展变化
个人所得税收入目前主要来源于工薪所得.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占比例有逐年减少的趋势。而当前我国高收入阶层的主体并非工薪阶层,许多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也并非工资薪金收入。显然,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已不能适应收入多元化趋势的需要,各分项所得缴纳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比重也与收入多元化和收入的分布格局不相适应,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作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