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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遗产税{p

随着2004年度各色各样中国富豪榜的推出,随着大陆灰色财产纷纷转移至国外的消息披露于报端,遗产税再一次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遗产税该不该征?遗产税制度到底是缩小贫富差距的良药还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双刃剑?如果该征,何时开征?起征点该是多少?专家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正方:条件具备要求迫切

  反腐专家王明高博士认为,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必要与有可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主要应看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和高收入阶层人数等经济总量指标,以及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  据资料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本、外币存款余额为24.35万亿元,,其中本、外币居民储蓄余额为12.14万亿元。

  王明高认为,“有经济学家分析,我国已经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总数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经济学家相对保守的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万以上。.—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此外,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社会现实表明社会的贫富差距确实在渐渐加大,这也对遗产税与赚与税的开征提出了迫切要求。”
  有些人担心开征遗产税后,资金外流的问题会更加严重。“但是我认为,只要控制好遗产税的起征点和税率,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征遗产税,税率应比其他同等参照国家低一些。”
  王明高还认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使贪污受贿者冒着巨大风险得到的非法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库。再辅以其他相关制度,可以促进我国的反腐败进程。反方:十多年后才有可能
  反对者认为,国内目前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

  首先是可行性存在问题。要开征遗产税首先就要确定它的税基,它要有可征收的税源。而中国人目前财产构成当中,现金的比例要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这部分的财产数量极难有精确统计。而“富人”的财产表现形式比一般普通老百姓的财产形式远远丰富,评估和征收的工作量之艰巨、复杂令人忘而却步。
  因此有专家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成本太过昂贵。这项税种如果开征,很可能在征收的前几年政府根本实现不了增加税收的目标,“我们的政府很可能是赔钱征税”。

  其次是台理性存在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我国贫富差距是呈现拉大的趋势。但是,这是在绝对平均主义基础上的“拉大”,正如平地拔起一座高山,实际上“海拔”并不高,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发展”,就是要让那些处于财富“底层”的人尽快富起来,而不是要“损有余补不足”,搞变相的“平均主义”,此其一。其二,现在的有产者绝大多数是第一代创业者;很少有第二、三代继承者,如果现在开征遗产税,势必挫伤创业者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其三,我们社会的有产者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我们的民间资本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我们天天讲“调整所有制结构”、“让国有经济从竞争领域退出来”,但是,没有足够的民间资本去“接盘”,只好大量引进外资。如果过早开征遗产税,势必阻碍民间财富的积累。总之,我们当前还处在一个资本创造的时期,中国人的财富并没有达到西方那些开征遗产税国家的水平。除去汇率变动的因素,我们现在1000美元的人均收入。仅仅相当于英国184D年、美国1860年的水平。我们还远算不上富裕。

  第三,从国际税制发展趋势石,应该缓征遗产税。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认识到遗产税会损害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因此,已经开始大幅度降低遗产税税率水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酝酿取消遗产税。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深厚平均主义历史根源、又刚刚从平均主义“泥塘”中走出来的国家,如果过早开征遗产税,其对人们创造财富积极性的损害会更大,甚至会重新“煽起”整个社会的“仇富心理”和平均主义心态,因此,我们更不能逆世界潮流而动。
  总之,反对者言之凿凿:现在开征遗产税弊大于利,如果要开征,也要等到2020年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以后。简评:不迫切但也并不可怕
  到底谁是谁非?我们不妨从税收功能有限性的角度试着对正方和反方的观点加以评判。

  遗产税作为一个税种,它固然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但它只能减缓而不能消除收入分配差距,更不能将它春成是根治腐败的“灵丹妙药”。要想改变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状况,根本的出路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包括消除城乡二元化、市场准人等体制性障碍,包活为所有人提供接受良好教育和享受信息服务的公平机会,包括消除“权力租”,政府在执法中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等等。既然遗产税的功能是有限的,遗产税该不该征,何时开征,就应该按照税收自身的规律来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不用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过多的消极作用。不能因为“可行性存在问题”就不开征遗产税、它毕竟体现了”能者多缴”的公平原则。体现了某种政策的引导作用[如引导二三代有产者自食其力、引导富豪捐赠慈善事业等)。20世纪80年代个人所得税的开征不是也没有可行性吗?我们先搭起一个税收的框架,然后在征管中逐步磨合,终于使个税成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如果我们担心会伤及创业和社会财富积累的积极性,我们不妨把起征点定得高一点,把税率定得低一点。至于发达国家的趋势更不能成为不开征遗产税的理由,因为发达国家高税收高福利的体制确实伤及经济活力,我们只要把税率定低一点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是有深厚平均主义的历史根源,但是,市场经济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足以冲破历史的束缚,遗产税不可能重新“煽起”整个社会的“仇富心理”和平均主义心态。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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