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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度落伍了

    增值税开征已近十年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金税三期工程的不断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部分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制度不适应税收管理的需要。此规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以销售额是否达标,作为衡量一般纳税人的转正认定条件,有悖增值税基本原理。应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依法纳税正确与否作为衡量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条件,而销售额仅作为参考指标。二是对一般纳税人的临时认定仅是流于形式。三是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与年审工作存在重复、交差现象,给征纳双方增添了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年审制度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运行模式。一是工作量大,效果差。每年对所有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间紧、任务重、户数多,年审工作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审核的作用。二是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纳税人有严重违法、违章事实的,可以即刻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总是等到年审时,才能逐户审核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大量工作压到年审时完成,增加了年审工作负担。通常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与日常涉税管理以及税收检查又是分项展开的,即使在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也只是处罚而已,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仍旧保留。这为日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三、一般纳税人财会、税收核算制度不健全时,整改制度不适应税收执法公正性的需要。首先,以销售额或营业额是否达标来规范税收整改行为的做法欠妥。销售额或营业额达标的企业,无任何时限约束,只要整改就行。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达标,限期整改时间是三个月,而且整改不依据违法、违章事实程度定性。其次,对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却不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只能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是一种变相的行为处罚。这种以税代罚行为,不符合税收征管原则。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资料,税务机关只能就其行为进行罚款,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能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应严格区分征税与罚款的概念,不能以税代罚,更不能以罚代税。税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纳税人应缴纳的钱,而罚款是对其违反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种行为进行处罚,两者一定要分清,不能混淆。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只要生产经营正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依法纳税,坚持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无论其销售额(或营业额)是否达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均可申请(或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框架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涉税事宜。一旦发现一般纳税人有涉税违章事实,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纳税人对税收的不遵从属于对政策不了解,税务机关就应该宣传、辅导、监督;如果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政策,可随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直接进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状态。

  三、只要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情的,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无论其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都要依据违法、违章事实程度定性,并据此确定整改内容,限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以三个月为宜。情节严重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将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制度与日常管理审核制度融会贯通。把年审工作内容融入到日常检查监督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该罚款的罚款,该限期整改的就限期整改,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就取消。其次,缩小审核范围。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信用状况的不同,确定年审与否。对信誉好的A类纳税户,可实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免审制度。这样可以缓解年审工作量大、效果差的弊端。税务机关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对其他类纳税户的审核、辅导和监督上。

来源:2004年1月21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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