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系列评论之三
个人所得税是建构“橄榄型”社会必要的政策工具,它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它可以抑制财富向少数人倾斜和积聚的倾向,也可以通过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给那些需要扶助的少数人,它对于协调和平衡各阶层的收入结构和社会公平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据统计,200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418亿元,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增长到6.5%,已成为国家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来源。
1980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和1994年进行的个税体制局部调整,对于公共财政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客观情况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等。同时,许多老百姓愈来愈觉得个税起征点太低———20年一贯制的800元起征线是否滞后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此外,税收工作中还依然存在着依法征税观念不够强、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业务流程需要优化、税源管理比较薄弱、纳税服务需改进、信息化作用发挥不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
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已经显得十分必要。7月底所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已经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那就是明确分类改革和综合改革相结合的思路,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但具体的政策设计和操作不知何时能够出台,恐怕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失为完善改革的一种办法。陈潭(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