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复企管咨询公司编印的《源复黄金研究》,登载的胡恩同博士撰写的论文《黄金市场开放若干问题分析》,在分析论述了规避黄金市场风险之后,又发表了关于黄金市场税收选择的看法。
黄金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
胡恩同首先分析了黄金的三种类型,并对国际黄金税收制度作了比较。他说黄金按其性质与用途不同,可分为黄金原料、黄金投资品及黄金首饰。
黄金原料是初级产品,附加值较低;黄金投资品是一种金融资产,流动性强,具有投资价值,通常为足金的金块、金条和金币;黄金首饰是消费品,其性质接近一般商品。基于黄金三种类型的不同特性,各国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黄金原料通常实行优惠的流转税制。在欧洲国家,根据《欧洲特殊税制计划》,黄金由开采至加工,作为原材料实行特殊征税法,从矿山到提炼,只就加工费部分交纳增值税;自生产企业、交易市场到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生产企业出口黄金是零税率;提炼厂、黄金交易市场黄金原料交纳增值税,售出后凭发票可退税。
对黄金投资品的增值税,多数国家政策优惠,有的不征税,征管方式或完全免税,或即征即退,如欧盟15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另一种方式是在一定条件不退税,如日本。在韩国、印尼,捷克、俄罗斯等,是征收一定的增值税的。
胡博士认为对黄金投资品税收优惠是有若干理由的,黄金也是一种金融产品,既然投资、债券、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不征增值税,那么黄金投资品也无理由征收增值税。而且,黄金投资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极易变现,黄金价格对税收又非常敏感,因而黄金极易产生走私骗税行为,而杜绝这种行为的社会成本之高可能超过税收额。胡博士在介绍国际上对黄金饰品和金制品是否征收消费税时说,主要有两种情况,对这类产品在生产、流通等环节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为避免双重税负,不征消费税。
但大多数国家,视金饰品为一种正常商品和奢侈品,因此是征收10%左右的消费税或类似税收的。谈到对黄金进出口税收时,胡恩同说大多数国家出口黄金零税率,通常在黄金出口时退还全部已交的增值税;对进口黄金原料大多免税,或施以低关税。而对进口黄金首饰则多数征收5%-30%不等的关税。
我国黄金税收的现状
胡恩同接着叙述了我国黄金生产、流通及黄金首饰经营的税收现状。他说,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对黄金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黄金行业有了一定的利润。其中在黄金开采、冶炼和流通领域,对黄金原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对黄金矿砂和冶炼企业产销的黄金免征增值税;人民银行对配售黄金时征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对金矿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黄金首饰经营领域,批发和零售企业均交纳17%增值税,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10%降至5%,征收环节从批发改为零售。
在黄金及相关商品进出口方面,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增值税;对黄金原料、工业及实验含金产品的进口关税,实行0%-11%的优惠税率;黄金首饰出口实行11%的增值税退税率,不退消费税;黄金首饰的进口关税为40%,并由海关代征17%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开放我国黄金市场的税收政策选择
胡博士继续写道,随着黄金生产流通法制的深入和开放,税收的调整成为有关各方愈来愈关注的问题,因为这直接诱发场外交易及走私。所以,在黄金市场开放条件下,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予考虑,税收政策应适应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黄金生产和流通体制。胡恩同认为,黄金市场开放初期,企业承受能力较低,税收政策宜以鼓励扶持为导向。黄金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互动性,打击走私骗税的高成本,要求国内的重要税率与国际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的相关税率不能相差过大,应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并注意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有些调整措施可分步到位。
胡恩同对中国目前的黄金税制的评估是黄金生产、冶炼、流通等环节与国际大致相同,实行的是鼓励性政策;而对黄金饰品的增值税加消费税、则明显高于国际水平;黄金原料进口和黄金饰品出口持鼓励政策,而饰品进口的关税则高于大多数国家。
胡博士提出,在黄金市场开放初期,可考虑选择如下税收方案。
在黄金生产、冶炼环节可保持现有税制,从各种角度来看,取消免征增值税是不适宜的。对进入各类合法市场的黄金原料交易、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这对国家批准的各类合法市场的发育有促进作用。所谓分类市场包括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市场和地方黄金交易中心。对黄金饰品应取消5%的消费税,这将鼓励黄金饰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有助于发挥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的优势,并有利于减少走私。随着黄金作为投资品向社会开放,也应遵循国际惯例,对黄金投资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黄金进出口的税收,胡博士认为可基本维持现有政策,但对黄金饰品进口关税应作适度下调,幅度可调至20%-30%。他说这有利于减少走私,也能激励国内黄金饰品加工市场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