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壁垒、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以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为由,通过立法和制订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对国外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贸易措施。它主要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等规定来强制性实施,其内容涉及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等整个过程有无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绿色贸易壁垒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大有盛行趋势。
贸易壁垒的产生原因绿色贸易壁垒的初衷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是消费者环保意识增强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体现。它的产生有其外部和内部两个原因。从外部原因看:绿色贸易壁垒源于绿色消费或绿色贸易,而绿色贸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等正当合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某些国家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阻止外国商品进口的“挡箭牌”,故被称谓“绿色贸易壁垒”。究其原因是:WTO和关贸总协定(GATT)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要求各国消除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作为WTO的成员,想限制进口,在关税壁垒中,除了反补贴税、反倾销税之外,其他税种的作用已经很小了;以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为代表的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余地不大,所以用贸易与环境相结合的绿色贸易壁垒便应运而生,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最好的“护身符”。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出口产品确实存在着绿色产品少,农产品有害成份超标较多的现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一是我国不少地区生态环境恶化,污染严重;二是生产者或加工者技术、设备落后;三是出口信息不灵、工贸之间缺少协调机制;四是生产者环保观念不强等。
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从产生形成来看有4个明显的特点:合理性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全球广泛的共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际社会已制定了150多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
在这种情况下,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要求进行绿色贸易显然是合理的。
合法性绿色壁垒本身就是某些国家国内法的一部分,这里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它符合国际多边贸易条约的规定。国际贸易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法律行为,贸易双方都要认真地履行有关法律。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有: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普遍性的国际多边贸易条约是GATT和WTO两个文件。GATT第20条,授予了各国“环保例外权”;WTO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前言中也规定了“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须的措施”。由此可见,发达国家采取的严格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看,一般是无可非议的。
民众性世界上任何一项法律措施,要是得不到民众的广泛支持,是不可能长久的。近代的工业文明带来的环境恶化大家感同身受,也深受其害,各国民众都十分支持本国政府采取的各种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因此,有其广泛的民众基础。
半透明性用关税壁垒来限制进口,就是提高关税税率,而关税税率必须事先在《海关税则》中公布,毫无隐蔽可言,是透明的。而绿色壁垒基于健康、环保的考虑,对食品等安全卫生不断地提出新标准,对商品生产加工等不断地推出新规定。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虽然会公布不同的规定和标准,但这些规定、标准的增加和改变却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它既能以正常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又可随时借用有关行政法规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使出口企业在短期内很难适应,并常因违反规定标准而遭到禁销或退货。
绿色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树立绿色贸易观念绿色贸易观念,是以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安全健康为宗旨。有了这种观念应对绿色壁垒时,才能化消极为积极、由被动转主动。
按绿色标准组织生产第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广泛收集绿色需求、绿色产品、绿色资源、绿色技术等信息,作为企业开发绿色产品的依据。第二,企业要努力改革创新、苦练内功,严格按环保型的ISO14000系列标准组织生产,要运用环保原料、能源,通过环保设备、工艺、技术和管理,生产出合格的环保产品。第三,要努力争取获得国内外认证机构的检验和认可,取得各种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目前,最常用的有绿色食品标志、3C、QS认证标志等。对农产品,要改变传统的生产模式,走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道路。提倡利用生物防治病虫害,严禁剧毒农药,少用或不用农药,推广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要引导农民科学种养植、科学管理。
增加科技投入,加强工贸协调要依靠科技力量,引进、重用环保型专家,增加环保科研经费,努力采用无氟制冷、无汞电池、无磷洗衣粉、无铅蓄电池、无砷电镀、无苯涂料……等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农产品生产加工中要大力采用无毒、无公害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新工艺、新技术。同时要切实加强工贸之间协调联系。外贸企业要将获得的国外绿色产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生产加工单位,作为生产加工的依据;也要将出口受阻的原因,及时反馈给生产加工单位,便于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维权和调节作用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外绿色壁垒,政府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及时地通报国外贸易壁垒的信息。对此引起的经济纠纷,要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如确属我方责任,应积极帮助有关企业认真整改,力求尽快达到有关规定或标准,如确属于外方有意“吹毛求疵”、过分挑剔,造成我方不应有的损失时,也不能示弱,要据理力争,必要时也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动用其他贸易壁垒措施来实施回敬,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