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不断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步伐。1996年,宜兴市地税机关对所有企业实行了A、B、C分类管理制度,对所辖企业按经营规模、纳税状况、财务核算等方面进行划分类别,依照信用情况实施不同的税收管理方法和手段,对A类企业减少检查次数,所得税自行结算征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优先办理到位,促进了纳税企业规范核算、自觉足额申报纳税。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建立了较为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并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当年无锡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纳税信用管理经验,并在逐步推广,2004年,宜兴市国、地税机关参照上级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评定管理的考核标准,统一评定方法和程序,尤其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采取了严格的审核评定办法,条件非常苛刻,程序较为严密,不仅要求纳税人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基本没有违法问题,而且还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验审报告、实行核定公示、征求综合执法部门意见等,经综合分析考评、各级层层筛选,最终评定出了20户宜兴市首批A级纳税信用单位,国地税税务机关根据评定办法的规定,对A级纳税信用单位采取免除日常检查、优先办理涉税事宜、定期上门服务等一系列管理激励措施,激发了全市纳税人积极争创A级纳税信用单位的热情,促进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诚信征管、诚信服务意识,纳税信用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经过多年来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宜兴市税收执法环境和税收秩序有了较大的改观,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得到增强,目前全市95%以上的税款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50%的企业实现了网上申报纳税,90%以上的个体户实行了银行划卡缴税,税款申报入库及时,达到95%以上,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日益减少;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得到强化,纳税服务不断优化,税收执法行为和程序日趋规范,征纳双方逐步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局面。
———税收信用建设中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税收信用意识还很模糊、信用观念还很淡薄。一是全社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的信用意识还不强,个别还比较淡薄。在经营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许多纳税人对税收强制参与其收入分配的利益调整机制仍有明显的不适应,虽然很少出现公开抗税或拒缴税款,但诚信足额缴税也不普遍,不少纳税人都是抱着“税收能少缴则少缴,最好不缴”的模糊思想。其原因是一方面是我们日常税收宣传过分强调税收无偿性和纳税义务,纳税人难从现实生活中完整理解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含义;另一方面在偷税漏税现象仍比较多的情况下,税收不公环境未能得到根本整治,再加上税收政策不尽合理,有的明显不符合实际现状,使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大大降低,没有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风尚。
税收信用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就从纳税人信用建设看,目前也只是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激励惩戒、监督管理等配套措施尚不够完善,虽然《办法》中对A、B、C、D四个等级的纳税信用单位明确了相应的激励惩戒管理措施,但不够完整具体,尤其对A级纳税信用单位的激励力度不大,激励效应不明显,对失信惩戒措施也显得乏力,难以达到惩戒失信行为的目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不够科学、信息相对割裂。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范围比较小,评定对象暂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上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纳税人,不利于调动各类纳税人争创良好税收信用等级的积极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省辖市国地税机关负责,执行评定标准宽严程度不一往往造成实际信用差异,并且对跨县市以上分支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统一由总机构省辖市国地税机关负责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已评定的税收信用信息仍处于地区分割和垄断的状态,没有形成全社会税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健全税收信用制度,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税收信用体系。构建税收信用体系框架,进一步健全涵盖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信用体系,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系制度等,不断完善税收信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惩戒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运用监督网络,加强信用监督,严惩失信纳税人,自觉把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二是加强税收信用法规建设。提升税收信用法律层次,用法规建设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建设,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税收信用制度;完善信用纳税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在保持税法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对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对偷逃税者严厉打击和惩处,使信用纳税者不吃亏、违法偷逃税者不占光,切实推动信用纳税。三是规范纳税信用考核评定工作。建立规范严密又监督制约的纳税信用考核评定机制,在确定评估条件、纳税信用标准和具体认证规范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往履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规范进行评估认证,并根据评估结果授予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税务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征管政策待遇,提高纳税信用评定的可信度。四是严格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督管理。中介机构是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中介机构信用程度关系到全社会的信用建设进程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其信用监督管理,依法守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要通过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建立与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手监管机制,对失信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曝光、通报、取缔,甚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