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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经受洗礼

 
  一、统一税制是中国适应WTO的需要

  加入WTO对中国税法,尤其是涉外税法政策产生较大的影响。尽管1994年税制改革中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5项超优惠待遇。这虽对中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涉外税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1.税收负担差异明显加大。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来看,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大约在10%至15%,与名义税率33%差距过大,而内资企业由于优惠相对较少,其实际税负水平在25%左右,因而不利于内外资企业间公平竞争。

  2.税收征管上存在差异。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除了隶属于中央企业的所得税以及新办的内资企业由各级“国税”征收外,大部分由“地税”征收。而外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各级“国税”征收。因此,两套税制,不同的主管税务管理机关负责征管,难免出现征管中严松不协调的情况。

  3.不符合国际惯例和WTO的基本原则。WTO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而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违背了上述原则,不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另外,由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多,出现了许多假外资企业,给国家造成了税收流失。

  为适应WTO的一整套贸易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中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待全面清理,不合理的税收政策需要修订,真正实现与国际准则接轨。

  在两套税制中,差异最大的部分是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从而导致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外资企业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

  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税,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税,还有再投资退税等方式,而且外资企业的优惠期限一般都较内资企业长。由于内外资企业税收差异较大,造成外资企业生产环境普遍好于内资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因此,要领先市场机制,按照WTO的原则实行国民待遇的要求,就必须缩小这种差距,让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市场税收环境中公平竞争。

  二、统一是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统一税制,对外资企业实行同等国民待遇,并不是不欢迎外商投资,而是要按国际惯例,在更加规范的税制下,使内外资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允许外商企业逐步进入金融、保险等领域,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目前这种对外资企业普遍实行低税负、高优惠的税收政策是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采用的普遍优惠制,这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引进外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长期看,应实行产业和技术相结合的特定优惠政策。

  1.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宜采用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基本原则,即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企业、公司、组织等,无论是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中国现行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规有关纳税依据,在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实现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和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纳税年度的确定、亏损弥补等方面已基本趋于一致,不同之处主要在企业职工工资列支等方面。统一后要强化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税前法定扣除制度,进一步明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扣除项目中各项列支范围及标准,确保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3.统一后的税率形式及税率水平。统一后的税率形式可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形式,既照顾了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也没有抑制作用。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效率优先的原则出发,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在指导思想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是力图实行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可以保证税收制度和政策的连续性,能够体现“效率优先,相对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资源相对集中于效率高的行业和企业。另外,比例税率课征简便易行,透明度高,税收负担水平清楚明确。

  目前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实行33%的比例税率。根据当前中国企业经济效益整体水平较低的现状,结合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率降低的趋势(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税率在10%至35%之间)及中国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税率大都在30%以下的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应在25%至28%较为适当。

  三、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

  税收优惠问题是企业所得税统一中的难点问题。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侵蚀了税基。中国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目标不清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够合理;二是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资企业的偷税避税;三是税收优惠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四是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差异过大,具体表现为各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因此,统一后有税收优惠取向尽量简单,避免过多优惠。

  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的税收优惠,尽量减少因税收优惠而产生的税负水平的差距;二是统一各地区的税收优惠,除保留经济特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各级政府不得自开优惠的口子;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税收优惠,包括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基本消除地域歧视和国别歧视。

  将税收优惠的目标集中到贯彻产业政策上。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到位。

  将税收优惠政策细化,加强间接优惠调节力度。中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难以适应入世后复杂经济形势的需要,造成投资结构不合理,科技、环保等投入不足的局面。因此,在保留并完善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例如,加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科研、开发、风险基金支出等,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合理。

  作者:赵善庆商务部《中国经贸》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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