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直以来,为了严格控制增值税零、负申报率过高的现象,在加强国家税务总局的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等征管 “六率”指标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流程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零、负申报”异常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虽然都相应加强了征管。然而,增值税零、负申报现象仍未得到完全控制。
一、企业非正常零、负申报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方面的原因
1、违规设置账簿,违规处理账目。一是设置“明暗两套账”。应付税务部门的账簿,多是采取伪造或变造记账凭证、票据而形成的假账,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偷逃税收,形成零、负申报;二是迟记销售收入。许多企业账目设置不规范,有的没有往来账,有的没有库存明细账,有的坐支现金,有的对商品已经发出、产权已经转移、没有收到货款的销售收入挂往来账或不记账,造成税款延迟缴纳;三是销售不开票。一般情况下,非客户强烈要求开具发票的,企业就不开发票;即使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企业也多用自制销货单、保修卡等来代替,造成不使用发票的销售收入不入账;四是借用抵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就用低价让小规模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货,用取得的专用发票交给自己申报抵扣税款;五是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2、关联企业之间不正常的零、负申报。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共用一个一般纳税人资格。它们在财务上进行形式上的合并:把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经营业务合并记账,由各自承担相应的税款及相关责任;把不涉及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部分,由各纳税人自行处理。这样,往往形成所有购进货物都取得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税款,而很大一部分不涉及专用发票的销售则不开具发票不记账,造成零、负申报;二是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相互开票、抵顶税款。统属一个主管单位的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大部分利用往来账进行核算,资金的周转采用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方式,或者将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做销售处理。如果月底结账时,某一个公司销售大于购进,则其他公司就给该公司开出进项发票,虽然库存商品账簿显示一方增加,一方减少,但由于仓库共用一个,商品也确实存在,无法准确核实,形成企业零、负申报;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自行调节利润现象。例如,某工贸公司主营汽车销售,某运输公司是其关联企业。运输公司缴纳营业税,与工贸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相比,税率低12个百分点。这样,工贸公司以微利或低于购进价格销售汽车给购车者,而购车者隶属于运输公司,向运输公司上缴管理费,运输公司又向工贸公司上缴管理费,从而实现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自由流动,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商业企业销售的库存商品不在一地存放问题。许多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不是存放在同一个仓库,而是分布在几个地方,企业不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存货地点,容易造成商品销售时不及时入账,销售后移,形成零、负申报。
4、挂靠经营,逃避税务监管。濒临倒闭企业的职工或其他纳税人向该企业或其他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挂靠其名下,使用其发票和税务证件进行经营,由于税务部门对这部分企业管理不严,从而逃避了税务监管。
5、逃亡废税。一部分经营一段时间的零、负申报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前或者在税务稽查查出有较大偷税行为后,采取失踪的办法,逃废税收。
6、企业纳税申报存在着侥幸心理。有的企业针对税务机关日常征管水平不高、稽查力度不强的情况,为了在当月的征期不缴纳增值税,在还没有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就提前抵扣了税款,或者是对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在当期申报纳税,形成零、负申报。
(二)税务部门内部的原因
1、税收法制建设上存在欠缺。长期以来,企业增值税零、负申报问题都是一个比较敏感且难以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增值税零、负申报存在两种可能,一方面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零、负申报;另一方面,则是企业通过违法开具发票、应转而不转销售收入、隐匿销售收入、账外经营等方法形成的非正常的零、负申报。而对此,无论是从税收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六率”考核指标中,都回避了这一问题,使税收执法缺少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2、征管手段上的不足。一方面,由于信息化技术在税收征管上的应用,使得部分税务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过于乐观,过于依赖于科技含量还不够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错误地认为摆上了计算机就等于实现了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征管难题就可迎刃而解,因而弱化了对这些企业的管理,造成了零、负申报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人力不足和部分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少对这部分企业进行普遍检查的可能性,造成企业零、负申报现象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