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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近年来,一些省(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责赋予了地方税务机关。几年来,这些省市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大力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据统计,1998年至2004年底,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6567亿元,其中:2001年945亿元,2002年1327亿元,2003年1692亿元,2004年2092亿元,年均增幅达到30.33%。2004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突破2000亿元,增收额突破400亿元。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征收力度大。税务机关是政府执法部门,熟悉企业情况,其征收社会保险费,执法手段强,工作力度大,有效扩大征收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减少和防止了偷逃费现象。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年年超额完成了征收任务,保持了较高增幅。2003年,浙江、河北、江苏、湖北等地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均比上年增长30%以上。2004年,云南、厦门等地因全面实施税务机关“五费统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其社保费收入比上年增长40%以上。
二是降低了征收成本。税务机关具有征管基础设施较好、管理规范、征收经验丰富等组织收入的优势,加之金税工程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利用现有税收管理资源征收社保费,为缴费人提供了方便,优化了服务,降低了征缴成本。
三是减轻了企业事务性负担。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税、费由面向多个部门改为一个部门,减轻了企业的事务性负担,也改变了政府形象。
四是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形成“税务机关征收、社保机构使用、财政部门监管”的社保费征收、管理和发放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合理机制。
五是可为规范筹集社保资金创造条件。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性”,使社保资金稳定可靠。大部分国家的实践证明,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集社保资金具有强制性,更加有效,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从长远看,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有利于为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税务机关征收可为“费改税”进行有益探索,并做好相应准备。
据悉,几年来,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波、厦门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征收各项或单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