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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税收政策搞活航运企业


  陆元和


   近十年来,我国航运经济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入市场经济以后,航运企业几次经受到原材料调价和调整工资,增加税负的冲击,在运价扭曲的条件下,企业经济效益不断下降,生产趋向萎缩,陷入重重困境之中,不少航运企业已步入亏损的低谷。这里面原因很多,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国家宏观的调控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总政策和许多具体经济政策不配套,不衔接,不协调,许多经济政策不能保证交通运输这个战略重点任务的完成,有些政策甚至限制和制约航运事业的发展。如税收政策、物价政策、能源政策等。现就税收政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率高、税种多、税负重

据资料表明,国外一些国家对航运业实行低税率政策,有的国家航运营业税甚至低于营收的1%,对航运事业给予了扶持和优惠顾。政策的扶持是国家的间接投资。我国五十年代,航运企业的营业税为营收的2.5%,外加营业税1%的附加费,当时的税收占利润的10%还不到;现在航运企业头上的税种有:所得税、营业税、增殖税(船舶保养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建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名目繁多的各种“基金”计有二十种之多,这些税费、“基金”,压得航运企业承受不了,负担不了、消化不了,我司1989年上交税金(不包括各种“基金”),为利润的1.21倍,人均实现利润由七十年代的310元/人、年,89年下降到200元/人、年,人均上交税金由七十年代的75.17元/人、年,89年上升到260.45元/人、年,增长3.5倍。在享受所得税减免的条件下,人均留利只有150元,大大低于各行业的留利水平,企业的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又怎么能担当起“战略重点”的重任呢?

一、社会受益,企业负担

航运企业具有流动分散,点多线长的特点。所以它占地面面积大,基础设施多,固定资产价值高,这也正好是“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大户,航运企业本属社会性服务行业,它的候船室、行李房、仓库、码头、驳岸等,是为社会所用的公共性的基础设施,受益者是旅客和托运单位,即全社会,而交纳的“土地税”、“房产税”者,却是航运企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多建者多纳税,少建者少纳税,势必要挫伤航运企业加强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航运企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是船舶,但再收取“车船税”,这也是交通运输部门的“单一税种”,在工业企业的生产资料中,就没有收取“车床税”“刨床税”“布机税”等等之类的“生产资料税”,而“车船税”在运输部门征收,无形中增加了交通运输业的税赋,这与加快改善交通运输的薄弱环节、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平衡发展的战略目标,也是相悖的。

二、名为“基金”实为“集资”

为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抑制预算外资金的膨胀,由国家或地方采取征集“基金”的办法,把预算外资金集中一部分用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这无疑是必要的,有益的。但问题是应有所区别,有征有减,不能一刀切。目前征集的基金有:“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补贴基金”、“付食品基地建设基金”“农业基地建设基金、等等,虽然,上述基金列出的渠道不同,但对享受国家减免所得税的微利航运企业来讲,每开征一个税种或新征一项“基金”,就等于航运企业中抽走一块留利,目前的航运企业是利润增长困难,留利年年下降,职工奖金年年减少。况且,航运企业职工人数多,退离休职工队伍庞大,以我司为例,在职职工3000人,退离休职工1050人。八九年我司应交全年上述六项基金65.3万元,为全年实现利润的1.05倍,加上”基金”,为全年实现利润的2.27倍,极大地削弱了航运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能力,致使航运企业长期难以摆脱困境。

三、减免准、手续繁

按时足额地解交各项税金,这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和守法的表现,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按照税法规定实事求是地办理减兔税,这是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但减免一项税金,向上报批,从专管员审查起,到省局审批止,要过“六关”,省局批准后,又要层层批转,直到企业,一个周期,少则三两个月,多则半年。如在哪个环节上“打坝”当年减免税就能落空。

同时,一些地方税种(如车船税、房产税、建筑税、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等),由于地方财力所限,减免更加困难。一些中央税种和“基金”。(如土地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减免权限在中央,地方无权批准减兔。而航运企业留利少,折旧低,自有资金贫乏,技术改造任务大,再从这部分资金用抽走25%的“能交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不仅不利于航运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就连完成企业的技改任务,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能力也难也实现。

而且,各税种在减免上也有不协调,不一致之处,如建筑税就明文规定交通运输企业的“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交通部门未作明确规定。此外,在税金减免的幅度上,又受财政包干的影响,富裕的市、县对本来条件就较好的当地航运企业减免的税种多、税额大;而贫穷的市、县对条件本来就差的航运企业,心在余,力不足,只能是“杯水车薪”,造成航运企业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不利于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发展。

在当前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的指引下,为尽快地使航运企业摆脱困境,走出低谷,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一靠经济政策的调整,二靠加快技术改造地步伐,三靠强化管理。笔者认为,现行的税收政策应作适当调整,以适应“总政策”的需要,以保障航运事业更好地发挥国民经济战略重点的作用。   

一、改革税制、调整税收政策

国家对航起企业应实行税收倾斜政策,除主票税种营业税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外,其他的税种、税目、各项“基金”,应实行全行业的免征或缓征,今后如增加新的税种税目“基金”等,也应明文规定扶持政策,以减次航运企业的税负,把航运企业从困境中解救出来。

二、区别情况,定期减征营业税

鉴于航运企业所处的战略地位和它肩负的重任,决定了它所发挥的社会效益大大高于企业自身效益,可以预料,在短期内企业效益不会有多大提高,因此,国家应给予定期的政策扶持,期限三一五年,减免幅度可根据企业八七一八九年平均的人均创利水平来定,人均创利在200元以内的企业,减免全部营业税;人均创利在201—300元之间的企业全年减免2/3的营业税;人均创利在301~400元之间的企业,全年减免1/3的营业税。这样切实地帮助航运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利于航运企业的发展和振兴。 

三、改进“两项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办法

国家规定“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照企业的自有资金和企业留利的15%和10%的比例证集,目前航运企业的问题是自有资金紧缺、企业留利极小,技术改造任务艰巨,若从他们的资金中再抽走25%,将严重地影响这些企业的技术改造,不利于改善和地强基础设施,同时,国家所征集的“能交金”,其中就有为航运企业征集的一块,建议国家对交通运输和航运企业免征“两项基金”,以增加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此外,国家每年征集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除用于国家重点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建议分配一部分给地方交通运输企业,以作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地方交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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