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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隆亨周红焰:奥运税收政策对北京奥运会的影响 o

 作者:刘隆亨 周红焰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今年4月是我国第十四个税收宣传月,也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进入倒计时的重要阶段。人们纷纷来信关注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我国税收政策的走向,对此,我们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财经 


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法规文件,可以肯定地认为:我国政府的奥运税收政策对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支持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促进作用。 


在税收政策上,经国务院批准已先后两次颁布了奥运税收政策。一是财经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通知》;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并且将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还会有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从已经出台的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来看,我国政府对支持国际奥运会发展的态度是十分积极与坚决的。 


这次我国政府为支持北京奥运会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来看,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中国奥组委的专项收入和专项进口行为的免税 


中国奥组委是具体负责筹办奥运会的组织机构,它是可以直接与国际奥委会联系并接受其指示的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实施机构。因此对他的专项收入包括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如标志等无形资产的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的营业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对以一般贸易方式用于第29届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和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软件(如模型、图纸等),对国际奥运会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非贸易性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得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安全、交通、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可采取类似保税区的做法,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 


(二)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税收优惠 


国际奥组委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力机关,是无限期的独立法人,对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给予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中国奥委会是中国惟一有权代表中国并享有自主权的奥运体育组织,对取得的补偿收入、盈余分成收入等给予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特别是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其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其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中国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对北京奥运会场馆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无偿捐赠的税收鼓励政策 


除了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国际捐赠的物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而且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这是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20个税种里,已涉及的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10种税种进行了免税,这是空前的(征税只是极个别的情况,即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它进一步表明在我国举行的国际奥运会是“免税区”或“避税港”的奥运会,是我国政府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的一笔巨大投资,其影响力和吸引力是奥运历史上所没有过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适时分析北京奥运期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注意保障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一定要享受到优惠,同时要提防无权享受税收优惠的骗取优惠。 


三是积极做好税收优质服务工作,方便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开办税收服务窗口,注意税收发票的正确使用。 


(刘隆亨系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周红焰系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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