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喜讯众多,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各媒体纷纷报道了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增收的消息。2004年,全国共完成税收收入25718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19%,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政府税收收入的增长意味着经济调控能力的增强,这对政府来说是好事;而对纳税人来说,真正的喜讯则应该是政府财政使用效率在严密的监管下有所提高。然而,政府财政收入的数量,与使用效率并不一定成正比。事实上这些年来,无数被公开曝光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如长江沿岸花费数亿元建设的排污工程弃而不用,如西部扶贫款屡屡被一些地方政府挪作他用。财政使用效率有时不高,税收的增多只不过增加了公务员工资,增加了官员“交学费”的成本……
这是笔者在此时重提藏富于民的第一层含义:纳税人或者“强迫”政府提高效率,或者把钱揣在自己口袋里,由自己来决定怎么使用。
从数字看,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税赋并不算高。但我国现行若干税种的法定税赋偏高,而这些税恰恰设在重要的生产流通等环节,对企业影响深远,如我国生产型的增值税大大高于欧洲的消费型增值税。而另一个屡为国内企业诟病的现象是,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赋不公,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太少,虽然名义税率33%并不高,但实际税赋偏高。而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实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严重不公。这是一个有关公平的论题:前者是一个悖论,政府要发展经济,却用税收卡住了企业的“脖子”;而后者则是不同的企业被强行分成三六九等,缴纳数额悬殊的税费。关键是,这样区别对待之后,政府也并不能保证享受优惠者一定能茁壮成长。说到底,这仍然是一个财政使用效率的问题。
在效率无法保证时,通常的做法是,设立公平的游戏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藏富于企业,让企业有一定的财力来为自己将来的命运负责。这是笔者所谓藏富于民的第二层含义。
有学者用其他国家的数据比较,强调中国税收占GDP比重不高,认为应尽快提高这一比重。单从数据看,这一说法确实有道理。据2003年印度《经济时报》的数据,瑞典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53%,英国的比重为37%,欧共体是41.6%,希腊是40%。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土耳其这一比重也占到35.8%,韩国则占26%。
应该强调,上述各国税收占GDP的比重虽高,是由于这些国家为国民提供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税收中包括了社保税。如美国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35%左右,中国的比重则不到20%。但是,如果将美国财政收入中的社保部分剔除不计,其比重直线降到21.4%。如果要跟美国比较,也只能跟21.4%比,而不能跟35%比。
美国实行全民社保,而我国情况有所不同,社保覆盖面小,社保金由单位或个人缴纳,农村居民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这也是目前我国必须藏富于民的现实理由。(叶檀)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