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诚
1994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税制,经过近一年的运行,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由于是新生事物,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引起了一些企业的疑虑,甚至在税务人员中也有人对新税制产生疑问,为什么要进行税制改革?事实上,这次税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税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事物的发展是事物自己的必然运动;而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内因方面,以“利改税”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我国税收制度本身有着严重缺欠;在外因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日益深入,与国际经济秩序接轨日益临近。在内外因联合作用下,我国税制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矛盾日益突出,渐变成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桎桔,到了非改不可的境地。
一、原税制自身的缺欠,是税制改革的内因
我国原实行的税制是在“利改税”基础上形成的,是在由计划经济转向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阶段的产物。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历史局限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还是有过渡性的特征。一方面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它已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某些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内容;另一方面,它也保存了某些原计划经济的影响。税制结构不规范,不完善,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税收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它导致税收应有的调节效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具体情况是:
l.税制不统一,税负不公平,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首先,从企业所得税制来看,对国有企业,虽然制定了国营所得税条例,但其税收负担是通过“倒轧帐”的形式,从原利润上缴中换算过来的,这样国有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就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特征。特别是实行承包以后,把所得税纳入了承包范围,使所得税机制对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实际意义。对非国有经济的各类企业和外资企业,由于采取按经济性质,按内外资分别确定税种、税率的办法,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且地区间优惠政策也各有差别,结果造成税负不平,不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其次,从流转税制来看,一是内外两套税制,同一课税对象税制不同,其税负不同;二是产品税等税种,是在原计划价格体制下,以原来税负为基础按中等偏下的销售利润设计的。近年来,我国经济情况作用日趋明显。但是,流转税率水平却未作相应调整,结果使原税法中寓含的调节效能已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社会广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2.税收增长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增长,而且税收收入过于依赖全民所有制经济。1986—1990年,税收实际增长率分别为24%、2.3%、11.6%、14%、3.4%,而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实际增长率分别为14.85%、20.90%、26.27%、15.80%、10.10%,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增长速度。这种税收收入的实际下降态势,引发了财政困难,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全民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已形成了均等的态势。但税收因过多地对非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使用税收优惠倾斜政策和对这些企业的征管工作不配套,使税收聚财的基点仍集中于国有经济,税收结构并没有随经济结构的变化而有所改变。1990年工商税收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68.7%,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的税收所占比重为31.30%。由此可见,这种税收收入的总量和结构特征,不可避免地使我国经济陷入了财政困难与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的两难境地之中。
3.税收调控功能扭曲,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日趋下降。首先,从税种的设置看,一方面已设立的税种,存在较大的重叠度。同一性质的税,多税种并立,而且设置的税种,在处理税种与税种之间的关系上协调不够,造成相互干扰。有的税种,虽立了法,但可操作性不强,给税法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该建立的税种却未能相应建立。如:税收对土地增值,社会保险,资金市场等领域的调节还远没有到位,结果使税制处于调节和空白并存的状态,无法形成应有的宏观调控政策合力。其次,从税收负责来看,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相脱节,也使税收调控功能处于扭曲和乏力状态,无法准确地体现国家的宏观调节意图。这种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相背离的现象,导致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往往因是否享受优惠或享受优惠程度不同。而负担不同的税收,形成效益好的企业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或不纳税,负担轻。这种鞭打快牛的非正常局面,使税收“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优胜劣汰”的积极作用转变为保护落后,打击先进的消极作用。
4.税收秩序不规范,监督管理职能弱化,减免税,偷、漏、欠税现象严重。首先,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不规范。一方面允许企业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大量的使用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税法因开口子过多而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为了缓解由此而造成的财政困难,又迫使财政通过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形式从企业应得收入中再拿回一快收入,从而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更加混乱。其次,税收法治不完善。不少地区无视税法,擅自越权减免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减免税范围不断扩大,不仅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造成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另外,由于征管机制不严密,征管手段弱化,偷税、漏税、欠税日趋严重,造成税款流失严重。
上述的问题和矛盾的充分说明,就税制自身来说,为保证税制的协调性,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必须尽快进行税制改革。这是本次改革的内因。
二、税收外部环境的发展,是税制改革的外因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既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也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和建设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逐步逼近的。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作为经济体制组成部分的税收制度,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情况如下:
及时推进税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税制建设提出的要求;也是建立分税制分级预算管理公有制的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税制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本不同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它不是以指令性计划对资源起决定性作用,而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主要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来进行的。这种对经济的调控必须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尊重市场竞争机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必须使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单位成为真正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适应市场多种经济信号,及时协调生产和需求状况的市场竞争主体,以促进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政常运行。税收作为国家组织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必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税收至少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市场主体对税制改革的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有所不同,它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个体经济、私营、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结构。这种结构要求构成市场主体的所有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都能在同一市场环境中,按照统一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运行,并充分显示其优越性。其中,作为社会主义特征的主导经济—一国有经济能否充分显示其优越性,尤为重要。
如何把国有企业从现在低效益运转的状态下摆脱出来,当务之急就是要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政企分开,使其成为适应市场机制,具有自主权,能接受市场竞争考验的有活力的商品经济实体。要实现这一目标,就税收而言,关键在于运用税收手段理顺政府与企业经营成果区分开来,在分配上使国有企业取得与其他经济实体同样的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和企业对国家的依赖,真正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增强竞争能力。
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要求通过税收规范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充分显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以外,还要求税收必须通过建立统一的税制,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内的所有企业,创造一个统一的,平等的外部环境,使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同一税收政策的条件下,按照市场机制的规律运行。
2.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对税制改革的要求。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是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负担政策来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的,也就是说,它是通过对哪些征税,哪些不征税,是征高税还是征低税来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的。另一方面税收对经济的调控又必须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以有利于市场导向和竞争机制的发挥,也就是说税收既要发挥它的宏观调控功能,又要使这种调控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把税收功能对市场机制所造成的消极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按照上述要求,联系文章前税收调节作用的实际看,税收负担政策还存在许多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之处。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率大都是依据“利改税”初期的价格来确定的,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