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单位代扣代缴,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只代缴不代扣。主要表现是,有的单位为所有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单位领导用公款支付个人所得税。
造成代缴不代扣的原因:一是一些单位把替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作为职工谋“福利”;二是少数领导以权谋私,不愿自己掏腰包纳税,直接或间接地用公款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文锦的个人所得税就由单位缴纳;三是少数税务人员征管不深入,认为只要有税款入库就行,不管单位是否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个义务是不能由单位代替的。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也是学习税法、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由单位用公款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