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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

 
   

   
  
    印度洋海啸灾难发生后,许多人纷纷慷慨解囊,奉献爱心,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开展赈灾捐赠,但随之出现的一些现象,凸显了现行有关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

    捐赠优惠比例低。黄方平(化名)是一家企业的老总,印度洋海啸灾难发生后,他请示公司董事会后一次性捐献了20万元。由于他经营的这家公司规模并不大,20万元几乎占了公司利润的20%。最近他通过咨询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赈灾捐赠,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但优惠比例很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具备税收减免资格的团体少。田家兵(化名)是一家私营企业老板,他通过一家慈善机构向印度洋海啸灾区捐赠了10000元现金。当他拿着收据向税务部门咨询是否可以减免所得税时,却被告知并不是所有的慈善机构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等,一共有20多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众多的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差甚远。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民政部自2001年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照顾,这直接对个人、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捐赠实物难以享受税收减免。张得芳(化名)是一家百货商场的负责人。前段时间她曾向某慈善机构捐赠了10台彩电。当她拿着捐赠凭证去税务部门要求减免所得税时,却被告知:捐赠实物在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接收机构进行价值确定。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进行所得税业务处理。据笔者了解,众多的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提倡捐赠现金和物资,但是捐赠物资在税收优惠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麻烦。因为接受捐赠的机构需要找专业的机构来评估物资的实际价值,而这项评估工作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笔者了解到这样几组数字。1998年,美国具有豁免税收减免资格的慈善公益机构掌握的资金总额为6214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而在中国,该比例还不到0.1%。中国公益机构10年来,共得到近100亿元的捐赠,这个数字相当于美国戴尔电脑公司创始人迈克尔·戴尔一个人捐赠的数目。在宋庆龄基金会中,境外捐助要占到70%。中国慈善总会有50%的捐赠来自境外,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有30%的捐赠来自境外。

    笔者认为,对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资给予税收优惠,特别是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是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一项重要促进机制,应该从长期性的角度考虑政策安排,并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固定下来,可以适当提高税前扣除比例。

    这样的政策已经出台。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0月15日颁布的《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中就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机构和组织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我们希望这样的政策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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