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伊始,北京市地税局率先向12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了完税证明。随后,江苏、广东等地税机关也陆续开始了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试行工作,这一举措是建立和完善全国诚信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弥补了以往个人诚信证明的不足,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以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优化纳税服务”的理念,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纳税人普遍反映,虽然收到的仅仅是一张小小的税票,但看见的却是个人对国家的贡献,是个人诚信的无言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要求后,由扣缴义务人开具。而税务机关一般是不直接给这部分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来源于单位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不直接面对纳税人,而是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这些申报来的数据只是汇总数,没有个人的收入和纳税等明细信息,税务机关缺乏给纳税人开票的依据;此外,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机关的地税部门,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面对数量庞大的个人纳税数据信息,难以操作。
近年来,社会上对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和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创造条件、认真部署,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角度出发,在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上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尝试。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强化全员全额管理,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在对开具完税凭证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充分研究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确保个人收入纳税等资料保密的前提下,试行由税务机关按年向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不少税务机关对内合理组织力量,解决必要器具和经费;对外督促、检查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情况,及时通过一定方式告知扣缴义务人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和具体做法,争取理解和配合,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5年初,北京市地税局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0家单位进行试点,率先向12万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紧接其后,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也向全市40万纳税人开具了完税证明。广东省地税局在经过周密计划和部署后,为此专门成立了数据中心和开票中心,由数据中心负责实现全省数据的大集中,开票中心负责全省完税证明的开具,并选取了广州、佛山两市进行试点,目前已开具了完税证明217万份。此外,天津、上海、山东、江西、陕西、厦门等省市地税机关,也正在紧张有序地做前期准备工作,计划于今年内分期分批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由税务机关统一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仅是衡量税务部门税收管理水平的标志,而且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需要,更是建立和完善全国征信体系的基石。它的开具,可以促进税法知识的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同时,也可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情况和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水平,为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过渡奠定基础。
给每一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离不开纳税人的支持,更离不开扣缴义务人的理解与配合。完税证明的开具,必须以明细申报为前提。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向税务机关进行明细申报,税务机关将无从知晓纳税人的纳税数额,更谈不上开具完税证明了。此外,全国纳税人数量庞大,人口流动频繁,各地财力不均,对税务机关开展此项工作的技术手段和工作量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但是,税务机关将会竭尽全力,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