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国家税务局 作者:袁代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局下,关于如何构建和谐税收关系的话题,已成为征纳双方共同关注的一大热点。面对一些观点截然不同的议论,究竟该如何判断和把握呢?
比如有人认为,构建和谐税收关系必须依托税收法制的张力去,充分运用法制杠杆去统一认识和鉴别是非,达成征纳之间意志统一和谐的共识。而也有人认为,既然要构建和谐税收关系,那就要一切要以“和”为贵,什么“严格执法”、“依法治税”,都可以不讲、不要了。孰是孰非?需从构建和谐社会及其健康征纳关系的实质上作出正确判断。一则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人口的大国,人们对和谐社会的认识及意志取向可以说是千差万别,如果离开代表国家和绝大多数人民意志及利益的法制去谈和谐,非但不能达此目的,而且将导致混乱。二则是我国正在深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方略,依法治税是其中必须一体坚持贯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则是法制准则是全体公民行为的底线,谁超越底线,谁就背离和践踏了公民必备的资格。由此可见,第一种认识及观点完全符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观愿望及客观现实,第二种认识及观点则显然是脱离主、客观实际的“天方夜谭”。
因而笔者认为,在现实的国情条件下,欲构建和谐税收关系,一是必须坚持依托法制张力不动摇,充分运用税收法制正本清源、趋利避害的巨大力量,统一各界人民的意志,鉴别纷纭复杂的认识,整合法定的利益关系思维,形成理想的利益调节和谐氛围。二是要按照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加速税收制度改革,果断地改变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失公允、有碍发展、有损宏观调控准则等条文,从调控初衷上减少矛盾,构筑经济与税收和谐发展的稳固长城。三是全休税务人员都要树立政策与策略同等重要的执法理念,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及工作方法,并注意研究和发挥策略思想在推行控管办法、化解征纳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减少矛盾,促进和谐。四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而准确地处理涉税案件及税收争议,尽力防止有失公正、激化矛盾的现象发生,树好符合法律原则和广大人民意愿的执法形象。五是要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坚持以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咨询、尊重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热心帮助纳税人排忧解难等方式,融洽征纳感情,增进相互友谊,消除对立情绪,促进诚实守信,使广大纳税人自觉投入到共建和谐税收关系的社会时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