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中根
这些年,税务部门为了提高征收效率,完成收入任务,狠抓科技兴税、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优化税收服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征收率连续大幅提升、税收超经济增长,较好地满足了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财力需求。但是,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一些问题,如征管成本不断攀升、收入的边际效力递减等,特别是征纳关系还存在一些不和谐之处。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必须厘清一些认识上的问题。
征纳双方本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吗?
对于谐调征纳关系,税务部门作出了很多努力,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有人或是拿公民和企业的诚信说事,指责他们素质低,怪罪他们“逃票乘车”的心理和行为;或是将之归结为社会发展水平的落后。于是,有人便得出这样的结论:征纳双方本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这种指责或怪罪是不公正的。不论是从西方国家的社会契约论还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本质看,公民与政府的基本关系都应该是和谐的:公民的需要是政府存在的前提,政府的存在是为公民服务的;公民纳税是政府存在和为公民服务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证。这一基本关系的内在要求必然是:公民作为纳税人应有充分的权利,如决策权、监督权、良好服务的要求权等,以便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他们的要求;政府作为用税人要想存在并能持续为公民和纳税人提供服务,就必须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核心位置,时时处处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让纳税人满意,以便源源不断地获得纳税人的税收支持。如果这种基本关系和内在要求有合适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和体现,那么政府和公民及纳税人的关系就和谐;如果制度安排不合适或合适的制度未被很好地遵守,那么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必然表现异常。
征纳关系中的不和谐是纳税人“逃票乘车”造成的?
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公民和纳税人既有“逃票乘车”的动机,也有积极参与支持政府公共事业的动机。因此,一个既能减少或抑制“逃票乘车”动机发生又能确保政府行为完全满足公民和纳税人需要,从而充分激励他们产生积极支持政府活动动机的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形成和谐征纳关系的。如果一种制度安排是约束有余而激励不足,那么,纳税人虽然必须缴税,但其意愿必然减弱,摩擦难免发生。
西方国家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税收约束机制已经相当完善。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更重视激励机制的构建和运用,以促使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激励公民自觉纳税、诚信纳税。在西方社会,从宪法到一般具体法律,均体现着保护私权、约束公权的公民权利至上的法律精神,公民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实现。作为纳税人,不仅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而且其权利在法律上也明确无误地被表述、强调和保护。如,美国1988年颁布《纳税人权力法案》,制定了“纳税人援助制度”;澳大利亚1997年制定了《纳税人宪章》等。这种以公民权益为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实践,使公民普遍愿意为良好的公共服务和权益维护买单,税收征纳关系比较和谐。
征纳关系中的不和谐是纳税人素质不高造成的?
征纳关系存在不和谐之处的主要原因不是国民素质低,而是制度的不尽完善和政府行为的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不能很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对农业、基础设施、环保、教育、基础研究、治安等投入不足,导致社会发展受到限制。
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权力滥用,政府工作低效,严重损害公民和纳税人的权益。
公民和纳税人权利落实不到位、不具体,权利与义务不对称,话语权缺失或行使成本过高等,使政府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公民和纳税人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由以上分析可知,公民和纳税人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尽满意,又诉求乏力或成本过高,是他们不愿纳税的重要原因。
要改善民众与政府的关系,必须通过完善制度,正确确定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即:在法律上明确公民应该具有的权利及有效行使的机制;在法律上规范约束政府活动并确保公开透明运作;建立完善政府运行绩效的民众评价考核机制。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加快体制改革进程,转变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对应的是民主法制,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转变行政方式。从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转变到以公民和纳税人个体权益为中心,从管理命令型转变为监管服务型。建立公民和纳税人的权益及保障法律制度、政府运作的法律约束制度和阳光制度是实现这种转变的保证。
2.改进完善立法方式和程序,培育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
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立法权利义务不对称。特别是政府制定的规章,往往侧重于管理的便利,忽视公民和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原因是立法程序和环节不够完善,公民的参与程度不深,公民的话语权较少。今后,在制定、完善涉及公民和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法规时,应逐步引入听证、辩论程序,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将过程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在规章制度出台前,应广泛征求相对方意见,力求达到双方诉求均衡。这种立法方式和程序的完善,不仅能够提高立法质量,而且能够有效培育公民、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意识。
3.创建一个机会均等、负担公平的社会环境,鼓励市场主体依靠诚实勤劳、进取创新获取财富,推动社会进步。
除实现国家特殊目标需由政策进行调节外,凡涉及公民、纳税人利益的事情,都应向公民、纳税人公开,给予他们公平、公正的参与机会,并通过治理收费、完善税制、严格执法,实现所有市场主体负担的公平。此外,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打击没收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协调发展。
4.适时合理宣传,引导、强化公民诚信纳税意识。
在公民切实感受到政府职能转变带来好处的同时,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倡树立诚信纳税意识。同时,应不断改变宣传方式,力求达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