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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统帅新一轮税制改革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科学发展观要求树立全新的税收发展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要求科学地认识税收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要求税收工作跳出就税收抓税收收入的狭隘天地,倡导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大前提下实现税收稳步增长。经济决定税收,经济总量决定税收总量,经济发展在前,税收发展在后;同时,税收反作用经济,税收的稳步增长,反过来又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从理论上分析,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相比,国际公认税收弹性系数一般在0.8至于1.2之间较为合理。我国从1997年起,税收收入开始呈现高速增长,1997年税收弹性系数达到1.72,1998年税收弹性系数达到2.02,1999年至2003年的5年间,在GDP增长速度相对下滑情况下,税收收入却出现了超常增长情况,税收弹性系数都超过了2.4以上。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农业税、关税)达到25718亿元,比2003年增收5256亿元,增收率高达25.7%,大幅度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税收弹性系数高达2.7。 

    当然,由于税收收入的构成与GDP结构并不是完全对应关系,税收收入的税基也不是覆盖所有GDP分量指标,我国税收主要是对第二、第三产业征收,近几年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都呈现高于GDP增长的态势。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税收弹性系数的变化来分析中国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但是,在我国税收制度未作重大调整和税费改革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大背景情况下,税收收入也不可能长期保持大幅度超经济的高速增长。当代一些经济学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回归分析研究得出结论:税收与经济增长变量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负相关的关系,即逆向调节。我国近几年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趋势,虽然还未造成对经济产生逆向调节,但应该引起关注。用科学发展观统帅新一轮税制改革,要求我们在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上,努力寻求一个税收增长与GDP增长良性循环的最佳结合点。依据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税收弹性系数一般保持在2以下浮动较为合理。 

    二、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步伐,提升内资企业竞争能力 

    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基础在企业,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要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现行税制对企业发展影响最大的首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我国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在名义税率水平相近的情况下,法定税负肯定会高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虽然名义税率同为33%,但是由于工资不能全额扣除、折旧率低、研究开发费用补偿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高于外资企业10个百分点左右,同时也高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公司税的税率水平,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 

    增值税的改革应彻底改变1994年税制改革时抑制投资的设计思路,重点放在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和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一方面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机器设备投资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扩大增值税的覆盖范围。从世界各国增值税发展趋势看,逐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而对所有的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是现代增值税的发展方向。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首先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但改革不只是将现行两套税法简单合并,还应包括统一税前成本和费用扣除标准、规范税率、清理优惠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考虑当前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水平,兼顾国际上通行税率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的税率,设计在25%左右为宜,另设两档较低的税率如20%和15%,继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和西部地区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科学发展观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税体系,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当今国际社会更加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已有20多个国家开始启动绿色GDP核算体系,同时还有众多国家开始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等形式,筹集资金,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我国税收制度中还没有设立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种,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一套完整的生态税收保护体系,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环境,已经十分紧迫。 

    一是开征环境保护税。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开征环境保护税,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收体系。 

    二是开征燃油税。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征收燃油税,一方面有利于从经济利益上制约对石油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人们更多使用环保交通工具,或使用洁净能源,从而减少燃油对大气的污染。 

    三是增加并完善资源税和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资源税的改革主要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同时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相应提高单位税额,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破坏式开采与开发。对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要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也并入资源税。 

    四、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要求改变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小康社会和谐发展。从长远看,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是最终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中央做出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重要决策以来,截至目前,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农业税,全国取消农业税已是大势所趋,到2006年中国农民将告别“皇粮国税”,这可以算是走向城乡税收制度一体化的第一步。免征农业税以后,城乡二元税制结构格局将被打破,可以参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作法,在农村只对少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继续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五、科学发展观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统筹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把对社会保障实行费改税列入改革内容。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费改税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法律级次,加大筹措力度,并可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社会保险意识。二是利用税务部门的征收力量,可以节约征收成本。三是有利于扩大社保资金覆盖面,使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乃至广大农民都能享受社会保障,解除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后顾之忧。四是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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