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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四金”免缴个税政策不变

  来源:北京晨报         个税法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优惠政策将继续保持不变。日前,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激发了企业和个人自主缴付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按费用扣除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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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改革四点设想

  财政部副部长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谈了个税改革的四点设想: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

  ——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

  ——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

  ——努力创造征管条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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