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说税

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对税收的影响

 来源: 江苏国税网 


    国家为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行业,对农业产品进行加工转化,在税收上进行了倾斜,将农产品进项抵扣税率由 10% 提高到 13%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税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需要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增值税的影响  

    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按实际买价 13% 抵扣率计进项税额,而经营农产品企业的销项税额是按不含税销售额 13% 的税率计算的,这样,产品销售的增值部分几乎没有,如果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计税方法计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如果在增值比例小于或等于 13% 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将小于或等于“ 0 ”,也就是说,根据税收政策,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就是无税可交。例如:企业以 100 元的价格购入某农产品,其进项税额为 13 元。( 100*13%),企业以 110 元的含税价格销售该产品,销项税额为 12 .65( 110/1 .13*13%)。很明显,销项减进项是负数,不仅没有税交,而且还要“倒挂”。通过调查,现行的农产品经营企业都是简单加工的低附加值企业,基本上属于微利企业,甚至是亏损企业。这样,销项小,进项大,就形成了大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因此,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后对增值税的影响很大。  

    2、对所得税的影响  

    现行农产品经营企业大多数是微利企业,都是以量取胜,产品薄利多销。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算的进项税是不直接进入企业成本的,也就是说农产品经营企业外购的买价中其中只有 87% 的部分进入了成本,还有 13%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成本是进项税额是此长彼消的关系,进项数量越大,留抵越多。国家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后,形成了大额的留抵税额,但成本又降低了 3 个百分点,导致企业利润大幅增长,形成了所得税的增长,而增值税的留抵税额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只能冲抵以后年度的销项税额,而不退还。但按照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留抵税额到了年度终了后,应转出并入利润计证所得税,据实征收,如实申报缴纳,这就形成了矛盾。该抵扣的却无法抵扣,反而还要申报所得税,使很多农产品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税务部门只有执行政策,却无法解决,出现这一新情况、新问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给税收政策提出了新课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3、对税收清算的影响  

    据对湖北沙洋县部分农产品企业的调查,农产品经营企业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增值税申报情况为例进行剖析,沙洋县银通棉花有限公司是一家棉花加工企业,年销售额 5000 万元左右,其当年留抵 163 。7万元。另外湖北巨星粮油有限公司是一家菜籽、稻谷收购加工企业,年销售 10000 万元。其当年留抵 181 万元。据对湖北沙洋县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测算,以 2003 年的市场数据为准,正常情况下,每 1000 元的销售收入,就形成了 7 元左右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的大额留抵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金”栏目中用负数反映的,作为对负债项目的冲减,实际上这部分留抵税款,现行政策规定,国家不会退还,是一种“虚资产”,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对外部报表也是“名不符实”,盈利也是“徒有虚名”。同是,也给税务部门年终增值税和所得税汇清算缴带来难度,特别是企业注销时的税收清算工作影响很大。  

    4、对公平税负的影响  

  农产品经营企业虽然经营的产品是一样的,但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差别很大,影响公平竞争。一般纳税人销项税是 13% 。可以抵扣税也是 13% ,二者相抵,税负几乎为“ 0 ”。甚至是负数,而小规模纳税人加工行业是按销售额的 6% 申报的,如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行业,棉花和粮食加工厂,规模越大,税负越低,规模越小税负越高。因为规模大的经批准办成了一般纳税人,几呼没有什么税可交,钻了国家税收政策的空子,可以合理避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按销售额的 4% ,加工行业按 6% 交税,利润都没有那样高,根本无法承担这个税负。据对湖北省沙洋县 50 多家米厂的调查研究发现:以前没有办一般纳税人时,每年小则交税 3 万元,多则 5 万元。而办成一般纳税人后,财务健全了,税负反而轻了,一年只有几千元税,有的甚至无税交了,合理避税。而规模小的每年少说也要交 3 多万元的税收,这样,形成了同行业之间的税负明显不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税收政策设计不科学。国家在设计农产品税收政策时,缺乏科学性。进项税与销项税税基不一致,出现增值不缴税的政策问题。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都是 13% ,但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致使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因此,税收政策设计的缺陷是对税收影响很大。

    二是制度不完善。各地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对进项抵扣把关不严格。企业没有严格按要求一户一称,一户一票开票,而是先打白条,后汇总填开,使有的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擅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有的假开收购发票,代替销售发票作扣税凭证使用。有的在购买生产原料时,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情况影响留抵税增多。同时,税务机关在检查验收审核时把关不严格。因为收购企业的用发量大,核实审核难度大。

    三是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农产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是家族企业,文化水平不高,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第一目标,一有机会便千方百计在税收上钻空子,打国家税收的主意,偷逃国家税款。

    四是查处打击不力。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往往是每次税收检查的重点,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却往往被忽视,使得收购发票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税务人员在检查收购企业发票,发现企业发票开据不规范,填写不全等有违章行为,有偷逃税的嫌疑,也只是提出整改意见,没有进行查处,致使有的企业得寸进尺,没有受到教育。  

    三、解决问题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加以改进和完善,笔者建议从几下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修改完善税收法规。近年来,由于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各地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经常出台一些新的有关增值税的新政策,而我们仍沿用的法规还是多年前的“暂行”条例,有些条款已很落后,不适应新时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违背了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形成了增值不缴税的“怪圈”。建议国家对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修改。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也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采用不含税价格计提农产品进项税额,= 收购价格/( 1+ 抵扣率),避免因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计税依据不统一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问题。  

    2、调整修改税收政策。为了不再出现大量的留扣税额,一是仍沿用以前的 10% 的抵扣率,国家同时出台先征后返的政策,按一定和程序进行申报、按一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二是完善税负率控制法,按平均“税负率”征收。这类企业的销售一般都要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漏洞小,且容易通过发票各联次比对、异地协查等手段查实,主要漏洞是进项税额抵扣不实,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企业的加工能力、技术水平,测算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消耗率弹性范围,以此控制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凡税负在此弹性范围内的,就视为正常。同时结合税收日常稽核、增值税纳税评估,及时掌握企业的税负水平,对税负明显偏低的,按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开具不实,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  

    3、加大对收购发票的控管力度。一方面规范发票管理。企业每月在扎账前必须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存根联、入库单、出库单、仓库保管账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查合格后,由税务机关出具“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准予抵扣明细证明单”,证明单上要求逐笔注明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票号、份数、金额、税额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凭此证明单和原始凭证记账抵扣,税务机关对审查不合格<


阅读次数:2857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