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随着纳入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户逐渐增多,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所得税管理在基层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份量也越来越重。但由于受税制及管理模式、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影响,目前所得税管理仍为基层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弱点。经调查当前所得税征收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税源控管方面
推行分享改革以来,虽然国税部门也通过报纸、电台等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宣传,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1、对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
目前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日期和性质确定国、地税务机关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调查中发现,实行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后,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但是由于国、地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理解不一致,户籍管理数据没有实行实时共享,缺乏相互间的配合、协调,税源管理手段薄弱,导致管理上产生不该有的“盲区”,出现个别漏管户和国、地税重复征管户,增加了日常事务性的工作量,给纳税人造成不该有的麻烦和负担,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税收管理服务。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控管存在很大难度。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入所得税征管范围。伴随着我国对事业单位企业化的改革,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国税系统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知该如何征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盈利性的组织,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于企业,这就决定了本身征管的难度;按原规定均不属于国税部门征管,有关部门也未能征管,对此基层反映若对新办单位征税,无疑会更加大国税系统管理的难度;同时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底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现行规定前后不尽一致:一方面只要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必须办理;另一方面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人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上述单位如果不纳入管理范围,将违背国家税法规定;如果纳入征管但管理又难以操作,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对此基层感到很难办。
3、有关部门信息交流不畅。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不仅涉及税务部门,也与工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密切。当前绝大多数基层国税机关与这些部门都缺乏横向联系,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交流不畅。个别地方国、地税税务登记数与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数目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收征管出现空档,产生新的漏征漏管户。
二是税基控管方面
由于企业成分异常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帐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我国现有法制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手段,来控制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变得异常艰难。
1、企业帐务核算数据的真实度差。
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属于简单加工的生产企业,大多采取的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尤其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有的是法人代表的亲属,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有的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大部分企业财务核算中往往唯企业法人是从,缺乏依法规范执业意识。造成目前企业内部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损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2、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形成执法和税负不公。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来征收管理,而原来的老企业由地税部门来管理,二者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如在税额核定上,国税、地税部门采取核定,但方式不同,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很有可能导致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3、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一线管理的难度。
随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大大增加。由于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三是征收管理方面
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财务核算较为健全,基本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方式。新办企业纳入国税系统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等方面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单一的查账征收方式已难以适应;二是总局规定应税所得率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各区、各行业的营利水平难以准确测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与地税征管户税负不均衡的问题,否则,造成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税负差距明显,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2、汇总纳税单位地方监管乏力
对保险、邮政、电信等机构改变会计核算办法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的,集中到市级核算。监管成员单位上划后,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影响主要是:县局由于企业已上划,不便监管,而核算地税务机关由于对企业特别是在县区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具体经营不很了解,监管力度比就地监管时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兴办企业,而创造的所得税收入又汇总到上级财政收入,地方没有财政收入的好处,大大挫伤地方政府支持热情。因此建议,取消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改为就地缴纳,年终汇算清缴总机构汇总缴纳凭在当地缴纳入库的完税证明抵缴税款。
3、CTAIS软件企业所得税管理功能与政策脱节
总局规定,汇算清缴检查由所得税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不同于稽查部门开展的检查。因此套用稽查文书走稽查程序有失妥当,且稽查部门受稽查结案率考核等因素影响也不方便提供稽查程序。为此,去年我市虽然借鉴稽查程序制定了一套汇算清缴检查办法,详细规定汇缴检查流程以及文书适用。但是,由于涉及罚款入库,CTAIS只认稽查程序,致使汇缴检查罚款无法走CTAIS征收。因此,我们建议应尽快完善CTAIS系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改变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的情况,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结合同轨发展的模式。
四是政策制定方面
1、个别政策规定滞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与征管实践不能统一,给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和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带来较大困难。例如,如何加强饮食、娱乐、交通和运输等服务行业的管理,如何对财务不健全的中小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如何规范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承包纳税人的税负核定等,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产生税收征管漏洞。另外,纳税人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意见较大,主要还是政策规定与现实脱节。
2、政策规定不清晰。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下发后,各地出现了国、地税对同一家企业共同征管和缴退税不清的问题。例如该文件中规定“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此条规定“预征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造成理解模糊:一是清算什么。对于货物运输企业来说,挂靠业务不存在费用问题,只是单纯收取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因此产生如何清算、清算什么的疑问;二是由谁清算,是地税还是国税。如货物运输企业除挂靠业务无其他业务,尽管属于国税部门管辖,但国税部门汇算清缴没有实际意义;如货物运输企业除挂靠业务还有自有运输业务及其他业务,地税部门对挂靠业务进行清算,国税部门如何汇算清缴上级没有明确;三是清算结果如何处理。如清算以后,除挂靠业务以外的业务发生亏损,是否可以挂靠业务收入弥补其他业务亏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3、政策规定不方便基层操作。如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也就是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按其主营项目而定。这里同样有一个如何确定其主营项目的问题。特别是对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