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财税[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税额(先征后返)。先征后返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5]87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免税)。根据国税函[2005]78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最近,部分纳税人反映,由于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免税),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部分以尿素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造成这部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困难。笔者调查后发现辖区内一企业生产尿醛胶,其所用原料为尿素,甲醛,三聚氢胺等,其中尿素在产品构成中所占的比例为总成本的33%以上,2004年该公司的税负率为4.39%,2005年1月至7月税负率为4.14%,平均税负率为4.29%。如果年销售收入为500万元,应纳增值税是21.45万元,假设其成本利润率为10%,则成本为454.5万元,需要耗用150多万元的尿素(现行尿素的不含税为每吨700元,需要尿素2140吨),将少抵扣进项税额近20万元,这样,该公司的税收负担率将大幅度上升,达8.29%,税收负担将增加近1倍。由于对尿素产品税收政策的调整,这将严重影响以尿素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发展,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