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成本的概念
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和在心理、经济方面的损失,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整个纳税过程中的时间耗费及纸张、记录等方面的费用,此外还包括纳税人的心理压力及国家因征税而受到的形象损失。西方经济学家在税收成本理论中常把这部分费用称为“奉行纳税费用”、“履行纳税义务费用”、“税收奉行费用”等。为与税收成本(征税成本)相区别,这里采用“纳税成本”这个概念来说明。
二、纳税成本的特征及意义
纳税成本与“税收负担”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范围广。纳税成本除了包括正常的税收负担外,还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办税费用、咨询费、税务代理费、额外税收等等。
2.负担重。我国现行税收有22种之多,其整体税负约点纳税人收益总额的55%左右。除此之外,纳税人的咨询费用、办税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也相当可观。
3.风险大。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减少纳税成本,常常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由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程度不同,纳税筹划的成功率一般来说是很低的,一旦筹划失败,很有可能涉嫌偷税。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偷税行为将被处以所偷税额5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这些风险的存在,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研究纳税成本对于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提高纳税意识、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纳税人权益,以及促使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等方面具有意义。
三、影响纳税成本的相关重要因素及解决途径
1.正常税收负担。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强制、无偿地参与分配的一种活动。纳税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外,对取得的收益还要征收较高比例的所得税,另外,国家对纳税人的一定财产还课以财产税。如果把这部分税收全部看成是从纳税人取得的收益中缴纳的,我们可以测算出这部分正常税收负担的比重。
若流转税税负占收入总额的5%,收益率为20%,令流转税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为X,则有:收入额×5%=收入额×20%×X;解之得:X=25%。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率按33%计算)合计税负达到收益总额的58%。影响税负比例的还有两个因素,一是财产税、行为税等税收;二是企业收益率低于20%。这两个因素都会使企业实际税负比例超过58%。即使是亏损企业,仍然要缴纳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
降低正常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是开展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一项高智能行 为,既需要精通税法,还要有实际操作经验。纳税筹划既可以由纳税人自已进行,也可以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由于税收筹划具有一定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宜采取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以达到减少筹划风险、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而不宜冒然行事。
2.办税费用。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 用、利息等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如果采取方法得当,办税费用还是可以降低的。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对路途较远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此外,通过网上申报还可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例如,税法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 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1 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 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我们知道,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也即降低利息费用。
3.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比如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前先进行费用措商等;其次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一项税收策划可以节税二万元,那么,支付的代理费应当低于或者远远低于二万元才是合算的。
4.税收滞纳金。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万之二的滞纳金。我们可以算一笔账: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相当于按照72%的年利率计算的税收罚息,这个比例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十几倍。无论从哪个角度,占用国家的税款也是不合算的。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时,应当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与此相关的还有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这是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遇有上述情况,应当充分加以利用。
5.罚款。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立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等于给企业带来一笔受用不尽的“无形资产”。
6.额外税收负担。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确定在7%~40%的幅度内,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没有这么高。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免除这份不公正“待遇”。
(2)与履行扣缴义务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如果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的,其应扣缴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由扣缴义务人“赔缴”。在计算“赔缴”税款时,还应将支付金额视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进行。这样,扣缴义务人不仅要赔缴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而且要额外负担一块。比如,某企业年末支付本单位职工的集资利息20万元,按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如果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则应由单位“赔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20÷(1-20%)×20%]。由此可见,与履行扣缴义务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相当沉重。
(3)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