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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要与时俱进



    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民政福利事业的支持和扶持,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缓解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保障残疾人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年来我们在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特别是近年来在民政福利企业每年的年审中,发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不少规定已与当前的经济发展脱节,利用民政福利企业招牌偷逃国家税收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人员的最大执法风险之一,也是困扰基层税收工作的难题之一。  

    一、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性质与实际不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实际经营性质与登记注册性质不符。经过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目前是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已成为我国的主要经济类型,在县城以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已基本不存在,而国税发(94)155号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显然已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经营者使用着集体性质的招牌,而大部份资本确是个人所有。面对名不符实的经济性质,福利企业仍然享受着税收优惠,税务机关确无法阻挡,为税收管理埋下了隐患。二是实际投资主体与企业账面所列不符。按照优惠政策规定,福利企业必须“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为此,一些经营者或投资者在新办、扩大规模或投资、增项时,通常先将资金汇入这些政府、部门,再以政府、部门的名义投入所属企业,企业账面所列“集体资本”明知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确难以核查与界定。  

    2、四残人员情况不真实。安置“四残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能否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指标。目前在“四残人员”安置和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虚列四残人员数量,对四残人员招收不足的,采取虚列花名册、编造虚假工资表等手段,虚报残疾人数。二是虚增“四残人员”安置比例,通常采用使用临时工手法,减少正常生产工人数量,以提高四残人员比例。三是人为调节人员比例,有些企业在四残人员已确定的前提下,增加管理人员数量,减少生产工人数量,人为地提高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2)“四残人员”顶岗不足。主要有:一是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大部份只挂名拿工资,不顶岗上班;二是有些企业科技含量高、劳动强度大,安全要求高、四残人员因劳动技能低而无法顶岗;三是有的四残人员根本就无顶岗的能力;四是有些企业是实行的是二班或三班制,晚班和夜班四残人员无法适应。  

    3、税负偏高增长速度快。享受“先征后返”是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因为可以享受全额退税,有些企业因此而不怕税负高,想尽办法偷逃、转移税收,表现为:一是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收取费用;二是在采购原材料时不按规定索取发票,以白条入账,而税务机关对此只能处于罚款,影响不了其退税;三是关联企业之间转移税负至福利企业,一方少缴,另一方多退。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目前福利企业投资多、增项多,发展、增长速度快,税务部门确难以和无法控制,造成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难度加大。  

    4、内销出口货物难区分。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规定不得享受先征后返退税,在2004年6月1日以前,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用于出口和内销的货物能明确区分。自2004年6月1日后国家对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因而造成税务部门无法确定民政福利企业货物的销售对象,极有可能对福利企业用于出口部分的货物进行退税。  

    二、强化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以上问题的存在,既不利民政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又使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隐患,给基层税收执法人员带来执法风险。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可以享受退税优惠,税企、税政一直处于矛盾之中,企业要做大它,政府要培植它,税收要控制它,这种状况常常困扰着基层税收工作。为此,基层国税干部建议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又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1、严把政策执行关。针对福利企业存在的问题,在日常的税收管理活动中,我们应严格把好政策执行关。一是必须坚持福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严把资格认定和年审关,切实把握企业资金的投入渠道,为日常税收管理奠定基础。二是适当调整享受政策优惠的经济性质范围,税收政策也应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面对目前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现实,应适当在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的福利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有所突破,既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作用,又解决民政福利企业经济性质名不符实问题,使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必须严格掌握四残人员的比例,要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既要审核四残人员的残疾证、残疾人员身份证、岗位工种安排、工资表以及四残人员签字情况,还要审核全厂管理人员、健全生产工人的数量,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掌握和控制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四是必须坚持四残人员顶岗率标准,按照福利企业优惠条件,四残人员顶岗率最低必须达到80%以上,在日常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必须严格坚持这一标准。  

    2、严把日常监管关。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除严格把好政策执行关外,还应对其加强日常监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1)建立福利企业监管台账。按月不定日深入企业,对企业的生产规模、增项投资及其资金来源、经营状况、四残人员顶岗情况、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以及各种涉税资料等逐项进行核查,并记入监管台账,对福利企业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2)加大评估检查力度。一是调查测算相关行业的平均税负,以及个别行业及特殊行业的基本理论税负,对超过平均税负的福利企业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二是实行税负警戒线管理,对超出税负警戒线的福利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督促纳税人自查整改,有偷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3)加强福利企业日常管理。一是实行电子考勤制度,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福利企业要求其实行电子考勤,且须使用指纹考勤机,对四残人员顶岗情况进行有效考核。二是对外贸出口货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督促企业提供有业务往来的外贸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的名单,在财务上设立相关明细账核算外贸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切实掌握福利企业外贸出口货物的销售情况,防止重复退税。三是及时掌握四残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已到退休年龄或不能顶岗的四残人员应及时更换调整,确保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标准。四是为残疾职工建立工资储蓄账户,并发至每一个残疾职工手中,要求企业对四残人员的一切工资支付均通过工资储蓄账户,并报备拨付工资的银行付讫单,以备税务机关正确掌握四残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切实维护四残人员的合法权益。  

    3、严把税收返还关。返还税款,体现了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返还税款,我们应严格把好以下关口:(1)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办理退税,将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2)对有异常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税款返还:一是对购进货物时不按规定索取发票,以白条入账,人为造成税负偏高的,在返还税款时,应按适用税率扣减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金。二是对因年审不过关、或在日常管理中被限期整改的企业,对其在整改期间缴纳的税款不予返还。三是对税负异常、超过税负警戒线,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同行业的平均税负进行税款返还。四是对四残人员顶岗不足、或社会保险费用未缴纳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完善,否则不予返还税款。五是严格控制投资、增项,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增项所产生的并缴纳入库的税款不予返还。(3)改变退税环节和方式。针对目前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现实,以及地方政府与福利企业之间的关系,我们建议可适当改变退税环节和方式。一是改按税制改革期初的方案,即福利企业的退税改由财政部门返还。二是改全额退税为定额退税。即对符合优惠条件的福利企业,按安置四残人员数量进行税款返还,国家首先要调查、计算、确定每个残疾人给予返还税款的额度。在实施税款返还时,如果企业缴纳的税款不超过应返还税款的额度,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数予以返还;反之,则按规定的返还税款额度进行税款返还。

  作者:李宏阳 宦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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