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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打击型稽查的职能作用



    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市场经济逐步形成,税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提高和增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经营形式日益多样化,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偷税行为更加普遍、隐蔽,偷税骗税者为牟取暴利疯狂作案,铤而走险,新的形势,对税务稽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不断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以维护税法的刚性。税务稽查的职能从收入型向打击型的转变,正是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税务机关在打击偷抗骗税活动中受执法权限、执法力度、执法手段等条件的限制,对违法者打击不力,难以形成对违法者的高压威慑力,涉税违法行为难以得到遏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纳税人失去公平竞争的环境,执法环境每况愈下。对此,本人仅就当前税务稽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税务稽查现状 

    1、稽查手段单调乏力,设备落后。目前对个私经济、民营经济,股份制企业的税收检查中发现,这些企业大多不建立帐册;或“两套帐”,或帐外经营,或会计资料严重失实,或多头开户,或大量现金交易,或货物销售不开票,或存货仓库隐蔽,都使税务机关无法真正了解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难于掌握生产经营者的真实营业额,在税务稽查中单凭目前的稽查手段很难查获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取证相当困难。《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可以检查纳税人的帐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查核其在银行的帐户,责令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文件、询问,有关涉税问题。但是许多纳税人,作伪证、推诿或以老板不在为由逃避询问。不配合检查,甚至抢夺已调取的证据资料,面对这些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往往无能为力,无法获取更确凿、全面的证据,司法机关调查时,早已“人去楼空”无从查证了。 

    2、定案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能就是规范纳税行为,查清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稽查的过程就是对违法事实的确认过程,就是对稽查证据寻找认定的过程,寻找不到证据就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认定不了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证据有《税务稽查底稿》,书证、询问笔录等。税务稽查底稿是税务人员在查帐过程中对查出问题所涉及的账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纳税问题所作的记载。日前存在的问题是底稿制作简单粗糙,质量不高起不到证据作用,或所取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决定,有的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不能互相印证,如果被询问人事后翻供,税务机关就不能仅仅依据询问笔录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由于证据不充分,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或是案件移送时,就容易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消或败诉甚至引起错案。 

    3、引用法律法规不规范,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日前,稽查工作中引用 法律法规,往往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 

    4、以罚代刑,刚性不足。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5、重实体轻程序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新《税收征管法》在补充完善若干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执行这些制度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从我国目前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重制度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据统计,99年全国共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764件税务机关败诉率66%,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有关税务机关在实施具体税收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比如,实施稽查时,不能很好地执行回避制度,不出示税务检查证件,随意调取纳税人帐薄及有关资料,不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送达税收法律文书无送达回证或送达方式不合法,或有关签字不符合规定。 

    6、选案工作还须进一步加强。 

    稽查选案是稽查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科学的选案使得检查重点突出,稽查效果也大提高。日前我们对选案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首先,我们拥有的选案基础资料太少,其次缺少科学的选案方法。 

    二、从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建立健全税务稽查体系。 

    (一)打击型稽查的标志应当是: 

    1、建立一支对税务违法行为快速反应控制队伍。 

    2、依托计算机, 提高信息集中度,能够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快速打击。 

    3、通过有稽查效稽查、处罚、移送和执行部门的支持,促进纳税环境的根本改变和良性循环,促进依治税的环境形成。 

    4、建立健全司法保卫体系,赋予税务稽查相应的执法权力,提高税务稽查威慑力。 

    (二)强化税务稽查的主要对策 

    1、完善稽查选案系统。要与现行纳税评估制度有机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信息汇总和分析,人脑和电脑有机结合,使选案方法以更合理更有效率。 

    2、抓好专业培训,建设高素质的稽查队伍税务稽查,不言而喻是查人家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自然要比人家懂得更多,要精通财务和税收专业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和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3、严格执法,不能以罚代刑。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和严肃,具体到稽查工作,一要加强稽查、侦查的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一经发现必须已送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 

    4、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执法保障体系,改善税收执法环境。为保障税收执法权限的独立行使,要求税务部门独立行使行政权和法律权,真正赋予税务部门搜查扣押、没收、拍卖、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等必要的执法权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设立独立的税务警察、税务法庭、对税收治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侦查、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等实行专业化管理,加大税务行政执法力度,保证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增强依法法税的威慑力。 

    5、建立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执法责任制。 

    税务稽查一要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环节执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二要增强絷支透明度,处罚公开,定期向纳税人公告,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要推行执法责任制,实行稽查等级制度和主查负责制,以岗定责,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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