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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地方税收流失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

  来源: 江苏国税网 

  近年来,我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全面改革,大批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大量国有资产以租赁或出售等形式转让给私人经营。笔者发现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后申报缴纳的地方税收明显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粮食企业主管部门为减轻企业改制难度,在企业改制中将陈欠税收挂空;

    二是多种改制形式,有的直接浸蚀税基,有的纳税主体不明,相互推诿,税款得不到有效落实;  

     三是季节性经营,时常人去楼空,负责人行踪难以掌握,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  

    四是改制后企业经营自主权扩大,行政监控职能弱化,给少数偷逃税等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五是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避税,改制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  

    笔者对目前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几点建议:  

    一要落实清欠措施,防止欠税空挂。不少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前因经济效益不佳等原因而拖欠国家税收。如果在企业改制时,对这笔欠税不明确由谁承担,如何入库,更换经营者后,新人不认旧帐,这笔欠税很容易因企业改制而挂空,形成死欠。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部门利益的关系,依法行政。税务部门要及时介入,避免事后难以到位。  

    二要明确纳税主体,减少税收流失。改制企业常见三种形式,一是经营者向资产管理部门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纳税主体发生转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租赁营业税的纳税人是资产管理部门,而不是改制企业。二是个人承包经营。对于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资产管理部门都要求经营者每年上缴大额的租赁费(或承包金);这样,企业留利的余地很小,直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应纳所得税明显减少。有必要制定税前允许列支的上缴标准,将超标准列支的租赁费和承包金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制定对资产管理部门的所得税征管办法,避免所得税大量流失。三是经营者直接购买部分有效资产经营,他们因受资金和业务量等因素制约,用有限资金购买部分资产,造成不少房屋、仓库、土地等闲置,导致部分地方税无法征收。对资产较大的企业,可采用分块经营等多种灵活的改制形式,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保持税源持续稳定。  

    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堵塞征管漏洞。国有企业改制为私人经营,原有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复存在。面对农户收购粮食,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记帐,为少数不法分子做假帐提供了方便,虚报数量和单价,既加大了增值税进项抵扣项,又虚列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偷逃国家税收。面对目前私营企业假帐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有必要在企业改制时建立有效的督查监控机制,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减少税收流失。同时,税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现有逃避纳税行为的,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帐薄不健全核算不准确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对做假帐偷逃税的不法分子,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纳税环境。  

    四要规范注册登记,避免税负不均。不少国有粮食企业改为个人经营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企业与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相比,税负明显下降,特别是合伙企业,每个投资者每年都可以在税前扣除9600元的投资费用,并且应纳税所得额由多人分割,适用低税率,所得税税负更低。有必要在企业改制时规范工商注册登记,有利于同类企业同步发展,减少国家税收流失,实现公平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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