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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税务会计学科的依据与选择

   作者:侯 伟 陈启英 程风雷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企职责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的局面逐渐改变,现行会计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要求,它既不利于分清税企权责,束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不利于会计理论的建设和会计学科体系的规范。笔者认为,应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税务会计学科。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本质区别 
 

    (一)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所有者的要求,客观公允地核算企业一定时期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等,最终表现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一套会计报表,其所提供的信息,除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也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税务会计则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和现行税法规定的缴纳办法确定企业的应纳税额,对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必须有所约束和控制,超过税法扣减成本、费用范围的部分应依法纳税,最终表现为一张符合税收法规要求的纳税申报表。 
 

    (二)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罚款等经济事项以货币表现的资金运动,涉税活动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收益分配、税款缴纳与减免、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的支付。 
 

    (三)依据不同 
 

    税务法规与会计准则的最主要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记账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因不同的表述而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税务会计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因为计算应缴税金涉及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税款的必要性),其不仅要遵循一般会计原则,更要严格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有强制性、客观性、统一性的特点。 
 

    (四)内容不同 
 

    一是会计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的差异。会计销售额以实际发生交易的商业凭证作为确认依据,没有商业凭证不计算会计销售额;而应税销售额则以税法规定作为确认依据,虽然有些经济业务(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等)既无实际交易行为又无商业凭证,但亦应计入应税销售额。二是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差异。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不同。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的会计所得为基础,通过加减纳税调整项目(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调整为应税所得;当两者不一致时,财务会计应服从于税务会计要求。 
 

    二、我国设置税务会计的选择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说明了税务会计有自己的核算主体、核算对象、核算方式、核算目标。两者在质上的差异决定了税务会计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也有利于会计学科体系的完善。由于各国税制体系的不同,税务会计一般有以下三种类型:1.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丹麦等),其所得税收入要占税收总收入的50%以上。2.以流转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流转税收入是税收总收入的主体,所得税占的比重很小。3.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务会计。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如德国、荷兰、芬兰、意大利等),实行的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复合税制,两者所占比重相差不大。我国虽然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所占比重最大,但随着所得税比重的逐渐提高,两者所占比重的差距将逐渐缩小,因此,我国应选择建立以流转税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并重的税务会计模式。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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