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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电子行政审批系统的意义


 作者:韩 松 丁锦宁 邹生春 张彦东   
   
    一、实施电子行政审批的目的和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降低行政成本,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指出:“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各级政府为实践‘三个代表’,把握机遇与挑战,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重要的组织收入的职能部门,无疑应积极响应和贯彻,在服务型政府的大框架之下构建“服务型税务”。因此,推行电子政务,提高税收服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设高效快捷、沟通顺畅、安全稳定的网上办税平台,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深化税收服务的需要,是“网络信息服务式”管理与“全程办税服务制”管理有机结合的需要,对实施现代化管理、推进“网上税局”建设,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以征收工作为中心转变到全心全意为纳税服务为中心,从计划管理模式转变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源管理模式,从手工劳动为主转变到主要依靠信息化手段和提高税务干部能力上来”),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行政审批系统的功能 
 

    电子行政审批系统是借助网络解决群体协同和资源共享的新型信息系统,本质上是多人多部门的协同工作,即通过建立电子行政审批的工作流程管理平台,使用一种或多种系统分析、建模和定义工具,把业务流程从现实世界转化为形式化的、计算机可以处理的流程模型,从而实现行政审批透明化、监督管理全程化、服务方式电子化、税收管理精细化。根据现行税务行政审批的业务需求,本着规范、简化、有效、实用的原则,开发电子行政审批系统,需实现以下几方面控制功能: 
 

    (一)系统使用权管理功能 
 

    权限的管理是信息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确定应用系统中每一个子系统甚至模块的使用权限,由系统管理员根据业务需要将权限分别授予特定的部门及人员,没有得到某子系统使用权的人无法操作该系统,没有得到某类文档阅读权的人无法看到这类文档。用户在赋予的权限下,可以对业务过程中的所有工作项进行跟踪、监控、催办。 
 

    (二)流程要素权限控制功能 
 

    只有得到授权的部门或人员才能启动流程。如果某些环节的处理意见需要保密,则授权给该环节的处理者对批注意见进行屏蔽。若流程的某个环节的转移方向没有完全确定,则可授权此环节的处理人员转发、中断处理或更改流转过程权限,在流程执行时,此环节的处理者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文档的流向。 
 

    (三)流程的可视化跟踪监督功能 
 

    流程的可视化跟踪,即利用颜色动态变化的流程图随时监督显示文档的处理状态,对于每一环节规定处理时限,逾期未做处理则按照事先设置自动通知有关人员。得到授权的领导或监督者可以查阅所有正在处理或已处理完毕的某一类文档的处理情况,使参与者对流程的运行状态一目了然。 
 

    (四)用户任务提示功能 
 

    即提供流程任务提醒功能。流程运行到每一环节时,自动以声音或图象形式提醒环节对应参与者。只要该用户开机,就能够接到提示信息。 
 

    (五)委托代理功能 
 

    用户人因出差、开会等原因,不能及时处理流程事务的,指定代理人代替自己处理某流程中的事务,代理人在此期间、此事务中暂时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六)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功能 
 

    在税务机关审批环节,系统需建立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身份确认功能,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设置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公章,为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干部设置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从而实现具有法律效力的网上行政审批功能。 
 

    (七)跟踪处理的文档状态功能 
 

    在已处理文件箱中,用户可以查询到已经处理过的所有文件,可以按文件的类别、接收的时间进行分类查询,对于每一份已处理的文件,用户可以看到文件目前所处状态及处理情况。 
 

    (八)法律文书自动编号功能 
 

    系统内设置审批文书和批复文书的自动排序编号。 
 

    (九)电子扫描资料的附加功能 
 

    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原件资料进行扫描后存储。 
 

    (十)原件管理功能 
 

    系统设置对原件的扫描文件进行管理,包括对各种图文、图表等文件的存储、管理、调阅等。 
 

    (十一)档案管理功能 
 

    档案管理是办公自动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现文件自动编目、查询、借阅、检索等环节的自动化、电子化。 
 

    (十二)电子台账功能 
 

    设置行政审批结果分类建立电子台账功能。 
 

    三、关于电子行政审批运行方式的建议 
 

    推广电子行政审批工作,将对推行无纸化办公起到促进作用,因此,建议按以下方式运行: 
 

    (一)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议推广使用电子行政审批系统时,在各审核、审批环节将就“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为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实行电子签名。 
 

    (二)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因此建议对审批各环节的“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为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过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电子认证单位,进行电子认证。 
 

    (三)对实行电子行政审批的项目,设立网上受理和上门受理两个窗口。对于实行网上申请行政审批的纳税人,必须经过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单位进行电子认证,方可实行网上申请行政审批。 
 

    (四)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将纳入全程办税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纸质资料审批和电子文档审批双轨运行方式。待系统运行正常后,将税务所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电子文档审批,并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逐步取消纸质文书资料。 
 

    (五)电子行政审批系统及在受理环节实行“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行政审批文书”直接录入及附送资料直接扫描方式;在审批各环节实行用户电子签名和单位电子签章的逐级传递、审批及系统直接打印批复的方式;在文书归档环节实行最后送达单位负责归档的管理方式。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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