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平路
一、捷克共和国(Czech Republic,以下简称捷克)简介
捷克地处欧洲中部,自西部开始,按顺时针方向分别与德国、波兰、斯洛伐克与奥地利等4国接壤。从地缘政治划分,捷克往往划归东欧国家群。捷克领土面积为7.89万平方公里,截至2003年底,总人口为1 021万。从近代历史上看,捷克经济经历了多次动荡。它曾经是奥匈帝国的工业中心,人均工业产值一度为世界第4位,直至现在,捷克的汽车、化工、食品加工、钢铁、电力等行业仍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冷战时期开始,当时的捷克斯洛伐克和我国一样,效仿前苏联实行了多年的计划经济。1991年1月,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开始实行激进的经济改革方案,推行私有化,全面放开物价。1992年7月,捷克斯洛伐克分裂成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国家。捷克的私有化过程较为顺利,尽管中间有些波折,还是被很多人认为是成功转轨的典范,甚至被称为“捷克奇迹”。
捷克目前的平均经济水平要高于我国。2004年我国人均GDP约为1200美元,而捷克则超过了10 000美元,是我们的8倍多。2004年底,捷克月平均工资为17800克朗①(约合6000元人民币),平均每2.76人拥有一辆轿车。从宏观上看,捷克2004年GDP(不变价)增长率达到4%,是欧盟平均增长率的2倍,正处在10年来最好的经济时期。
2004年5月1日,捷克加入欧盟,此次共有10个候选国②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标志着欧盟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张。此次东扩后,欧盟吸纳了欧洲大部分国家,囊括了25个成员国和4.55亿人口,GDP总量与美国持平,将对世界经济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为达到入盟要求,在此之前,捷克已经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做了大量改革。入盟后,根据欧盟宪法要求,欧盟成员国之间将逐步消除边界、统一货币、统一市场、统一服从欧盟法律。为了向老欧盟成员国靠拢,捷克目前仍在进行多方面的政策调整,而税收制度调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捷克的税收制度
历史上,捷克的税收制度几经变迁,现行的税收制度始于1993年1月1日,主要是参照奥地利和德国税制的蓝本设计而成。从税种组成来看,捷克的税制相对简单,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税、遗产和赠与税、环境保护税和公路税等9个税种。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环境保护税① 在1993年就已经立法通过,但至今尚未实施,因此捷克现行税制实际上由8个税种组成,下面按所得、流转和其他各税分别加以介绍。
(一)所得税类
捷克的所得税体系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在国库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要略高于企业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捷克的个人所得税体系接近发达国家,实行综合税制,按年度计算纳税,因此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差别很大。捷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或一年内在捷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个人,其他则为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要就境内外取得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在捷克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捷克税法规定了一些扣除项目。其中最主要的扣除包括两项。第一,每个纳税人有一个标准的扣除额度,为38400克朗/年;第二,如果抚养子女,每个子女的扣除额度为23520克朗/年。捷克个人所得税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参见下表。2004年,捷克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为200000克朗左右,根据税率表可以看出,这一工资水平减除扣除项目,面临的边际税率为20%。在捷克,中高收入阶层可以轻易达到最高边际税率32%;能够达到第3档25%税率水平的个人非常普遍。
捷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不超过109 200克朗的 15%
超过109 200克朗~218 400克朗的部分 20%
超过218 400克朗~331 200克朗的部分 25%
超过331 200克朗的部分 32%
资料来源:Central Financial and Tax Directorate of Czech Republic, The Annual Report of the Czech Tax Administration, 2004, Prague, Czech Republic。
有单位或雇主的个人,不需要自己填写纳税申报表,其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或雇主按月代扣代缴,每年纳税期结束,同样由单位代为汇算清缴。但是如果个人在单位之外有收入,税法则要求个人主动填写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报税期截止于次年的3月31日。随后税务局会进行交叉稽核,如发现有人偷税逃报,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还要按每日2‰追加滞纳金。
2.企业所得税。
捷克的企业所得税制曾经包含多个税种,1993年后统一合并为单一税种,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内资和外资企业,对本国企业法人及驻捷外籍法人机构一视同仁。从全球范围看,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都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也都要减除必要的费用。
为了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外资,欧洲国家都各自出台了很多措施,并争相降低企业税率。在这个大背景下,近10年来,捷克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呈不断下降趋势。1993年所得税率曾高达45%;而在1998年和1999年就下调到35%;2000年后,税率进一步下调到31%;自2004年后调整加快,当年税率从31%下调到28%,2005年降至26%,2006年将降至最终的24%。
(二)流转税类
自1993年起,捷克对其流转税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取消了已运行多年的产品税,实行了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的增值税。不同于我国,捷克的流转税体系仅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因为其增值税范围广,覆盖了我国营业税的大部分征税对象。
1.增值税。
捷克的增值税体系是仿效欧盟蓝本制定的。捷克的增值税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体系有较多不同之处。首先,捷克实行的是大范围增值税,征税对象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服务业和农业等初级部门。其次,在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上,捷克税法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可以在当月一次性全部抵扣,属于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的增值税目前整体上还属于生产型的。另外,捷克也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认定,主要依据是一定时期内的流转额。但捷克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它们不能够在产品价格上附加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享受进项抵扣,而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是要求缴纳增值税的。
捷克的增值税一直实行的是两档税率,即标准税率和低税率。加入欧盟之前,税率为5%和22%两档;2004年5月1日入盟后,税率调整为5%和19%两档。入盟前,适用税率的原则为:一般商品采用标准税率,原材料性商品和服务行业采用低税率。入盟后,为了与欧盟现行的增值税匹配,标准税率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一个明显的趋势是服务业改为以标准税率为主,只有税法中特别列出的服务才适用低税率。目前享受低税率的项目主要有农产品、食品、药品、书刊、报纸、丧葬、取暖等。很多原来享受低税率的项目调高为标准税率,如餐馆、宾馆、理发、旅游、贸易、中介服务、电信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电力、固体燃料、天然气等项目。其中,餐饮业主曾经强烈反对提高税率,并做了很多努力,然而最终议会还是坚持了调高税率的决定。
一直以来,捷克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另外,新的增值税法修正案规定: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不动产的转移和租赁、社会福利等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
捷克的消费税设计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捷克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共有5类,包括碳氢燃料和碳氢润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烟草制品等,其纳税人为在捷克生产或进口这些产品的法人或个人。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一般为从量征收。消费税税法中对每一税目及其子目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技术认定和说明,子目划分很详细。由于其税率根据子目而变,因此税率表中项目很多。譬如,碳氢燃料和碳氢润滑油共有11个子目,其中车辆和航空用汽油的税率为10840克朗/1000升,煤油税率为8150克朗/1000升,液化气2 850克朗/吨等。而葡萄酒税目下有10个不同子目,其税率从2.4克朗/升到23.4克朗/升不等。
最近几年,几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