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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惯性制度”看富人偷逃个税



    在现阶段,富人偷逃税款的程度非常严重。本文引入“惯性制度”的概念,从富人自身与社会转型出发,以期获得关于富人们偷逃个税的另一视角。 

    关于“惯性制度”,主要是指一些民间行为方式在较大的范围内扩张、较长的时间内延续,并且不断重复,从而形成的制度。它所形成的是一种隐性制度,与现行的显性制度是不同的。 

    当所有的富人都面对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一部分人真实交纳,而另外一部分人偷逃。偷逃个税的行为也许一开始只是部分人的行为,但其他人看到这部分人因为偷逃税款而没有获得应有惩罚的时候,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就会效仿,从而使得大量逃税行为产生。最后,没有偷逃税款的那小部分富人就被推到了一个危险的境地,即一方面是自己因遵守规则付出了比别人更大的成本而感到心理不平衡,另一方面则还可能因为自己的“特立独行”的行为而遭到来自旁人的讥讽。这种境况如果得不到相应的改观,那么下一步将意味着这少数遵守规则的人也会加入到违反规则的那个阵营中去。结果就是富人偷逃税款的整体现象产生了。 

    富人偷逃个税的行为肯定是非正义的,但是仍然不能做简单的评价,需要深究这种行为产生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追求成本的最小化与收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理性人”的通常选择。因此,如果某种行为方式能达致成本最小化而收益最大化的境地,那么此种行为方式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惯性制度。 

    当前富人大量偷逃个税的现象,我们可以从惯性制度的产生原因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的传统文化里,税赋通常和家破人亡相联系,如《捕蛇者说》,没有在西方社会里“死亡和税收是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情”的传统习惯。 

    (二)、利益博弈的趋同选择。“理性人”根据成本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多次博弈,最终形成均衡。在博弈过程中,转型期国家制定法的落后与陈旧往往适应不了利益主体的需要,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因此利益主体所依据的潜规则在反复博弈反复适用中逐渐趋同,最终也就形成了一种惯性制度。这就是富人们在交税或者不交税的博弈中最终趋同了不交税,并且也显现出当前法律的落后。 

    (三)、价值评判机制的失范。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既有的社会秩序被撕扯得支离破碎,而全新的秩序又还未建成,道德、利益等的评判机制都处于无序的失范状态。在富人纳税这个行为中,受实际利益的驱使,诚实纳税的富人纷纷效仿偷逃税款的那部分人,该领域的惯性制度于是得以形成。 

    (四)、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野。此种分野的存在,使得国家力量在有些社会领域弱化,甚至失语。社会利益主体也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些国家力量弱化或者国家力量不及的地方,社会为了达致一定的生活秩序,必然也会在不断的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相应的惯性制度。就是在国家力量不能有效约束富人逃税行为的过程中,逃税的惯性制度形成了。 

    从“惯性制度”观点分析富人逃税,并不否认逃税的非正义性,只是从社会转型中惯性制度的形成出发,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全面的看法。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制止富人偷逃个税,任重而道远。 

    作者:曾凡林 孙 俊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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