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6日,省局网站刊登了“建议将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率由10%提高至13%”一文,文中的建议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但如果将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率由10%提高至13%,是不是用废品单位的税收负担就合理吗?显然还还够,那么,合理的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率又应该是多少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指出: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按照现行的规定,从理论上讲,用废单位购进废品再生产销售,无论是否增值,那怕是亏本将废品再销售,都要产生增值税。原因如下:如某用废单位(一般纳税人)购进100万元废品,购可抵扣增值税为:100*10%=10万元,购进成本则为90万元,如果说不考虑任何增值因素,将这批废品不加工再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则销售额为90万元,销项税金为90*17%=15.3万元,应纳增值税=15.3-10=5.3万元,税收负担率=5.3/90=5.89%。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要使用废企业真正做到税负公平,就是要解决高征低扣的问题,应做到同征同扣方能解决这个问题。
例如:某用废单位(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成本为A,设抵扣率为X,则进项税金为A*X,购进材料成本为(A—A*X),设购进的废旧物资不加工直接销售,企业产品适用税率为17%,要使企业的此项经营业务增值税为零,可以得下列方程式:
(A-A*X)*17%-A*X=0
解方程可得:X=14.53%
因此,合理的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率应是14.53%。
作者:王永坚 作者单位:高邮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