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未来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的6个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议》要求今后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众所周知,对于技术创新,政府扶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先后制定了财税、信贷、人才、土地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其中税收优惠被认为是作用最大、影响最深远的因素。这一系列促进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起税种分布较为合理、政策优惠对象覆盖面较宽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这些政策对于吸引全社会科技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曾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同时也应看到,在扶持企业自主创新方面,无论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还是执行,我国目前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政策设计上,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侧重在产业链下游,对研发环节给予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现行税收政策对生产设备投入、技术引进给予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获取优惠的成本各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企业自行研发或生产设备享受不到同等的优惠条件。因此,如何更好地激励企业以技术创新带动整个产业发展,将优惠侧重点由产业链下游调整到上游,由简单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转向重点鼓励自主创新,这应该是未来我国在加大税收对自主创新扶持力度的政策设计中要考虑的重点。
在享受优惠企业和产品的资格认定环节,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样不少。例如针对研发投入的税收激励政策,我国目前的规定是仅限于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当年应税所得额为限。这使得盈利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受限,而处于亏损的企业和微利企业在开展技术研发时无法得到风险补偿。另外,我国鼓励研发投入的政策规定盈利工业企业的研发支出可加计扣除,但要求研发费用逐年平衡增长10%以上。这种规定不符合研发投入的客观规律,导致政策适用范围有限,有可能挫伤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
同时,由于高新技术更新很快,《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难以及时反映最新的技术动态和产业化动态,很可能使一项新技术产业化以后数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都一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另一些新兴的高新技术和产品却由于《目录》未能及时收录而迟迟得不到税收扶持。可以说,如何使资格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更加科学和合理,将对未来税收扶持作用的发挥起到重大作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