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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遗产税推迟实施

 文章来源 光明日报 
 
    财政部官员11月12日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并强调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11月13日《新京报》)该观点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质疑声音,质疑的核心就是信息不完善是否是影响遗产税出台的障碍,更有人问道:“美国200年前开征遗产税,个人信息完善吗?”笔者认为这样的质疑无疑是缺乏理性和建设性的,难道“美国的月亮就一直是圆的吗?美国走过的弯路难道我们就不能绕开走?”对遗产税的积极主张源于这一税种的社会分配调节功能。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避免财产向少数人积聚的现象,避免贫富两极分化。笔者对于遗产税能够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并无异议,但是,调节贫富差距问题只是遗产税实行的必要性,而非可行性。恰恰相反,如果在目前状况下急于开征遗产税,可能不仅无法发挥调节收入的功能,反而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遗产税征收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完善,至少需要包括完善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健全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完备等问题。法律问题姑且不谈,事实上,诚如财政部官员所言,信息不完备的问题就足以对开征遗产税的想法彻底否定。

  信息不完备是几乎所有国家开征遗产税所面对的共同难题。即便在实施遗产税二百年后的美国也同样被这个问题所困扰。在美国,由于信息不完备问题的存在,所以遗产税成为最复杂的税种: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多达60页以上,正确填写往往需要一个月时间,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纳税申报。复杂的税制大大提高了征税成本,资料显示,美国1998年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却高达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税成本较高,使得通过征收遗产税实现社会公平的初衷大大弱化。

  也正是基于遗产税的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所以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供给学派减税主张的影响,美国要求废除遗产税的呼声一直不断。布什于2001年签署的《经济增长与减税一致法案》规定,逐步增加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免税额。到2010年开始免征遗产税,届时保留赠与税,税率为35%。

  不仅美国,亚太区内的其他地方,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已在近20年里先后取消了遗产税。

  在欧洲,意大利及瑞典也已取消该税项。

  对于中国而言,贸然征收遗产税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众所周知,真正需要缴纳高税负的高收入阶层,具备更加强烈的避税欲望和更加丰富的避税手段,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来源、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强有力的执行力量,只会重蹈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主力的覆辙。但是,即便这些条件都具备了,仍然会由于信息发现成本高企,而导致财政收益无法弥补财政损失,纳税人的整体收益反而受到损失。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是否实施必须考虑预期成本的影响。如果预期成本太高,那么即便是好的制度安排也不应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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