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中国总会计师》杂志
1994年,我国实行了税收制度改革,统一了各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一是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为各类内资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二是理顺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三是规范和简化了税制;四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全面扩大对外开放。这对推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规范、公平与合理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跨越。
但是,为了实行有差别对外开放政策,不断吸引和扩大外资的规模,我国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单独的所得税法。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人大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即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经过十多年的运行,虽然“两法”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后,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一、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统一趋势
1.按企业资本金来源是内资还是外资制定不同所得税制度,使税制不规范,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特别是对内资企业不利;
2.企业计税依据和所得税税率不统一,造成税负不平,使内外资企业处于不完全平等的地位;
3.税收征管形式的“双轨制”,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成本。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都设置了涉外税务局,虽然理论上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统一的,但实际运作上仍然是两套机构、两套制度,加大了征管的成本,违背了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乱。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2)两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而外资企业适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税率。外资企业在诸多方面都享受税收优惠,譬如:(1)区域性税率优惠政策。对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域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15%或24%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政策。(2)新办企业定期税收优惠。外资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3)鼓励再投资退税政策等。同时,这些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但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内资与内资企业之间、外资与外资企业之间也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并且,优惠政策过分向地区倾斜,体现产业政策不足,造成内地企业与沿海企业税收负担不平,不利于缩小地区差距。
鉴于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势在必行,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全国上下基本上已达成共识。需要制订和颁布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使之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取消目前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收法律、法规的状况。按照我国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选择中档偏下税率水平,在24%—28%之间比较合适;同时保留西部大开发地区15%优惠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5%,取消其他多档优惠税率,规范各种优惠政策。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原则,调整税收减免政策。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经济的总体影响
(一)有利方面
1.为各类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制定统一使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从长期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
2.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应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状况。更重要的是,我国已进入WTO的后过渡期,关税在两三年内将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份额限制,内资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使内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有利于改善我国的产业结构。
3.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目前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一般地区”从低到高设计梯级税率,因而外商投资的地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正是由于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已存在很大的东西差距,这种歧视性的地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公平竞争,使经济的发展愈加不均衡。 尽管这些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出台了比沿海地区的政策还要优惠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中西部地区自然条件的恶劣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导致其仍难以与东部沿海地区相竞争,税收优惠政策难以真正吸引东部地区资金向西部地区转移。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多档优惠税率,规范各种优惠政策,使得内资企业税率优惠水平趋于一致,消除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内资企业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有利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由于保留了西部地区15%的优惠税率,为西部大开发吸引资金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必然改善投资流向,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4.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执法效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理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必然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清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统一的低税率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扩大经济发展总量,促进税收收入的进一步增长,为建立良性的财政增收机制奠定基础。
5.有利于国家运用税收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协调稳定发展。
(二)不利方面
1.相对原有的所得税法,改革后区域优惠政策有所减少,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这有利于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但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要适时调整产业方向,提升技术水平,生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继续保持发展的优势。
2.一般加工企业、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企业,不具备竞争优势,特别是过去靠享受区域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更要及早调整产业方向,通过企业改组或技术改造,以适应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3.改革后税制规范,管理更加严格,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精打细算,充分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要切实照章纳税,改变过去存在的偷税、漏税的现象。
4.税法赋予企业的费用列支标准放宽,税率降低,优惠政策调整变动,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度,税制的科学设置,同时要求税务人员不断提高和创新征管手段、征管技术,才能适应改革带来的变化。因此,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提高税务干部素质,掌握现代征管手段,将成为税务机关内部建设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