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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从事后“治病”到事前预防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出现,跨国纳税人避税问题日益突出,反避税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严峻课题。预约定价协议(APA)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美国于1991年最先制定预约定价税制,随后其他发达国家也开始实行。我国深圳等城市经过几年实践,初步形成了预约定价税制的雏形。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对预约定价作了原则性规定,使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对预约定价协议的评价预约定价协议,指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定。即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事先把自己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部交易和财务往来所涉及定价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以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的一种协议。
  APA的实质是,将反避税的税务调整,由事后审计调整变为事前预先约定。首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由于预约定价是事前约定,从一开始便明确了某些交易的税收问题,并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容易确认和解决,避免了盲目繁多的审计工作,从而减少了征纳双方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其次,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企业决策者一般要预测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以便作出合理的决策。由于APA运用事先确认的方法,使得企业有可能作出准确的预料与判断,以避免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但是,在我国实施预约定价税制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是APA评审程序多,适用范围较窄。实施预约定价由于程序多,耗费大,历时长,只有大中型以上的跨国公司,才会考虑订立APA。二是实践中价格难以确定。由于正常交易的货物因品质、生产时间、地点、条件、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而价格不同,所以,要确定一个在以后年度使征纳双方共同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困难较大。三是实施管理难度大,预约定价实效难以保证。任何一项制度,其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实施管理。订立APA后,需要税务机关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管理手段和水平要求较高。
  我国实施预约定价税制的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预约定价管理规程,但许多省市已开始探索运行预约定价方法。其运行程序一般应包括:
  1.预备阶段。非正式讨论预约定价,仅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能否签订预约定价协议,进行可行性分析。
  2.企业申请阶段。通过会谈,征纳双方观点完全一致,纳税人可提交申请报告。
  3.审计评估阶段。对纳税人提交的实行预约定价书面申请,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计分析,然后将审计评估报告报经本级或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对涉及双边税收协定的,应将报告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4.协议签订阶段。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预约定价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正式签字。草案内容包括转让定价方法,协定条款设置与有效日期,术语定义,假定条件,采用的计算方法,纳税人义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相互责任等条款。
  5.跟踪管理阶段。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应加强跟踪管理。纳税人必须在每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营情况,提供证明原协议事实没有变化的可靠资料,以及遵守协议的情况。情况如有变化,应随时报告。预约定价协议可以在三年内续签,但不能自动续签。
  对我国实施预约定价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应尽早制定实施适合我国国情的预约定价管理规程。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将关联企业举证责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应制定严格罚则,对不举证和不履行预约定价协议的企业,不仅依法调整,还应施以处罚。
  抓住重点,逐步推行。APA在我国的实施较晚,应先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关联企业,实行规范化的APA,积累实践管理经验,然后逐步推广。
  抓好两个环节,实施简易预约定价方法。目前实施规范的预约定价受一定条件限制。为提高管理效率,可采用简易预约定价法。一是抓住跟踪管理环节,实施简易预约定价。用传统方法,对转让定价实施调整后,有些企业以后年度仍存在严重转让定价现象,重新审计调查调整又需复杂过程。所以,建议预约定价与传统调整方法结合运用,对以前年度实施转让定价调整后,应要求企业提供未来发展趋势及市场预测等情况,确定以后年度(3年内)的毛利率区间,签订简易预约定价协议,并加强跟踪管理。二是抓好经营前期环节,进行事前约定。将本应由征纳双方就转让定价方法订立的协议,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协调,使中方投资者与外方投资者,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利润率,实施简易预约定价,发挥事前“防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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