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场进场费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就此记者采访了福州有关部门和部分供货商。在采访中,税务部门认为,目前商场的收费名目繁多,情况复杂,因此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榕城多数供货商表示,针对商场进场费,此前福州有关税务部门早已征收营业税,他们与商场间的协议、合同及各种费用结算的途径等都是合法、正规的,已在税收之列。部分中小供货商则担心,《通知》施行后,自身的经营成本有可能将进一步提高,可能会出现“进场也死,不进场也死”的状况。
税务部门:商场费用繁多难界定
《通知》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有关人士称,虽然该通知对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部分费用给出了一个定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面对商场中名目繁多的费用,界定增值税亦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依然很难。
“两年前,参照深圳等地的做法,福州就开始对商场的进场费征收营业税,福州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林处长说。现在商场的赢利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国家税收也要作适当的调整。”部分商场财务报表的毛利都呈现出负数,在不赢利的情况下,商场凭借何种方式支撑其正常运转。林处长指出,各类商品的毛利一般在15%-25%之间,家电的毛利较低,为10%左右,这样的毛利水平可以维持商场正常费用的支出。事实上,现在多数商场的毛利都低于正常水平,甚至只有5%,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已成为商场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她举例称,假设一件价值1万元的商品,毛利为20%,如果进行让利促销,毛利为5%,表面上看,亏损150元,可实际上,商家以各种名义向供货商“索要”各种费用,且用收款收据的方式结算,这部分收费自然就变为商家的“隐性收入”,不对这部分“隐性收入”收税,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流失的是金额很大的税款。
林指出,虽然这次国税总局的通知对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部分费用给出了一个定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面对商场中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堆头费、配送费、上架费等等,仅以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究竟有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来界定增值税亦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依然很难。同时,对规模有限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中小供应商,交易中的正规发票与收款收据没有任何区别,征税仍存在着困难。
中小供货商:经营成本会提高
“商场进场费开征营业税的这个政策对我们的影响并不大”。福州大世界橄榄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爱玲认为,对于商场而言,供货商缴纳的进场费属于正常收入,向国家缴税是理所当然。此前,业界之所以称进场费为商场的“灰色收入”,大多数是因为这些费用有时没有名目,且给供货商开具的是收款收据,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明确对这项收入征税也是为了及时填补漏洞。
福州市供货商协会副秘书长林英说,目前多数供货商对这则通知的反应平淡。卖场收取适当通道费是需要的,而供货商借助商场这一平台,支付一定的通道费是完全理解的。最令供货商困惑的是,商场利用自己的垄断资源,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面太广,价位太高,没人控制。
在采访中,记者感到,中小供货商对于该通知还是隐隐担忧。“商场不会由此损失太多,背后还是我们来分担他们的经营费用。”一位曾经最早向福州各家超市供货的供货商表示,现在他虽然已退出该行业,但是对商场的进场费仍心存余悸:几年下来,超市至今以各种理由拖欠他货款17万元之多。“中小供货商手中与商家谈判的筹码太少,被商家套住资金者居多”。他认为,商场的赢利方式本应该来源于正常的商品价格差价,而某些商场利用签定格式化的霸王合同,由供货商送货入市,库存数量由供货商承担,促销员工资由供货商支付,其他诸如促销费、装修费,甚至销售指标都由供货商“一揽子”买单。长期下来,经过商场的层层盘剥,供货商只能低利润、无利润甚至亏本经营。
据了解,福州的本土超市、洋超市及大小连锁店约200多家,在零售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一支庞大的供货商队伍,其中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的既得利益,商家如果把进场费的征税负担转嫁给供货商,那么消费者将无可避免地成为最终的转嫁对象。”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供货商的经营成本势必体现在商品的价格之中,对商品进行加价销售,或者为保持原有的定价,个别供货商不得不降低商品的生产成本,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降低商品质量,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