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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实施的投资抵免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置国产设备,可以经申请批准,以其购置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在华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比照办理。这是我国鼓励资本投资第一次采用了国际上通常有的投资抵免方式。对于激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意义。是贯彻积极财政政策,拉动内需,在税收上采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外国实行的投资抵免方式,我们在研究借鉴国际税收经验当中曾研究了多年。但是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来实施这一方式,却涉及很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而且相当于投资补贴,政策性也比较强。因此,我国实施的投资抵免办法,就不能不体现适应我国国情的政策需要,因而有别于国际上的一般作法,表现出诸多不同的特点。
     一、限于购置国产设备投资
     对购置什么样的资本货物给予投资抵免,是国际上实施投资抵免国家都很注重选择的举措。因为这直接关系着实施投资抵免的政策要求,一般都限于一定范围,侧重点各有所不同。有的放得比较宽,其范围规定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阿根廷);有的限定为购置新机器设备(如澳大利亚);有的限定行业,如限于工业、农业、渔业、林业、矿业和运输业购置资本货物的投资。但对购置的资本货物是国产的,还是进口其他国家产的,一般都没有限定。限于国产设备易导致与进口设备的差别待遇,不符合WTO差别。
     我国允许投资抵免的设备限于购置国产设备,有两条限定:一是限于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包括生产所必需的测试、检验设备,不包括进口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二是限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要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件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木、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对外商投资企业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已不再分甲、乙类)的投资项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也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二、限于比前一年新增税额
     在国际上一些实行投资抵免的国家,一般都不限于新增税额。我国对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给予投资抵免,限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比例”相当于准其以投资额的40%抵缴税款。如此限定和高的抵税比例,不仅在国际上是少有的,在我国也是超现实的。因为,要在购置国产设备当年比前一年增加企业所得税税额能够达到购置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是很少有可能的。而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增加的税额,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由于添置设备所致,而是由于改进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必然增长。
     现行规定并不限是何种原因增长,只要是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即可用于投资抵免的税额。关键是要有新增税额,没有新增税额就得不到抵免。新增税额的合理计算,具体规定了四条:
     1.当年抵免不足可延续抵免。依照规定,如果当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可用以后年度比购置设备前一年新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2.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额为可抵免的税额。对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亏损的,可在其投资抵免年限内,以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用于抵免购置国产设备投资额。也就是说,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可用于投资抵免的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亏损或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税额。
     3.查补税款应计入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数,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也就是说,查补税额属于设备购置以前年度的,应计入该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置当年或以后年度的,都不得作为可用于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4.分年度购置设备应逐年计算新增税额。对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试举例说明:
某企业跨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投资计划为2000万元。从2001年开始实施,当年购置设备投资1000万元,2002年购置设备投资1000万元。该企业200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800万元;2001年缴纳950万;2002年缴纳1000万元。其可用于投资抵免的新增税额如下:
     一.2001年
  新增税额=950-800=150
  可抵免的投资额=1000×40%=400
  投资抵免的税额=150-400=-250(可延续弥补)
  二.2002年
  新增税额=1000-950=50
  可抵免的投资额=1000×40%=400
  投资抵免的税额=50-400=-350(可延续弥补)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由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投资抵免。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用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税额抵免。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一律由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三.限于自有资金的投资额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鼓励资本投资实施投资抵免,一般都不限定资金来源。我国对购置国产设备准予计算抵免的投资额,内资企业限于自有自筹资金,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包括财政拨款,用财政拨款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不得计算投资抵免。对既有自有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又有财政拨款投入,应按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计算扣除财政拨款的投资额,以其余额为可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对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额为可计算抵免的投资额。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资金来源,限于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对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
国产设备的投资额,为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款以及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置设备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其投资额。
  设备购置的日期,以设备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日期为准。 
  四、限定程序报经批准
  投资抵免须经申请批准。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其审核程序是:首先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以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5)企业合同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的资料和证明。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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