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税务行政执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重要地位逐步凸现,部分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征纳环境不优、税收执法存在自由裁量空间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如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成为当前及今后一阶段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力度,健全税收执法制度,完善税收执法体系,提高税收执法队伍素质是构建"法治型"税务系统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税收处罚标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税收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备。但是,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收执法不严,处罚不力,执法主观性强、随意性大等执法不规范现象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在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由于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和执法水平等原因,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同等、同类型的税务违法案件课以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处理。这种做法一方面引起了纳税人的不满,另一方面也容易使纳税人对税收法规产生误解,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进程。本文仅对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如何细化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阐述一些粗浅认识。
一、当前税收执法中税务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税收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行政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税务干部队伍收管理的现状看,素质问题始终成为制约队伍建设和税收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干部队伍文化层次、学历层次和专业层次不高,缺乏专业人才,使我们的税收执法工作成为形式,始终停留在过去"开票罚款"老路子上。很多同志,尤其是一些老同志片面地理解"执法就是处罚",在处罚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一些主观的、客观的因素制约,在环节之间,权力之间形成制约脱节,加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差异,以及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的影响,导致个别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的重情轻法,随意降低处理格次,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裁量不当,畸轻畸重,使税收执法工作有失公允。
(二)税收征纳环境不优,直接制约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公平的法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税收法律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规范。但是,少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不能客观、公平地对待每一纳税人,征税与纳税之间不能完全对待,税收执法服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还损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这便是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明显不公,容易导致偷逃避税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容易使一些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在市场经济中,法制经济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承认并尊重纳税主体的税收权利,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以优化税收环境,提高纳税意识,规范税收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征纳氛围。
(三)税务行政执法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统一性和标准性。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违法案件处罚标准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同时也给予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本身的规范和监督,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制定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对纳税人采取擅自销毁账簿或者隐匿账簿、会计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行为,处以所偷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执法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立法宗旨。但行政处罚中处罚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任意裁量权,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的裁量行为,从形式上看不管处罚数额多大似乎都是合乎法律的行为。但是,事实上,尽管上级局在处罚的标准幅度方面做了一些比较细的规定。但还是有较大的处罚空间,往往容易寄生收人情税、罚人情款等腐败问题。
二、造成税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腐朽思想侵蚀,价值观念变形。少数税务人员金钱至上,唯利是图,是产生执法不公、税收处罚不严的主观原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呈多元化和开放性,税收对经济领域的介入具有广泛性和渗透性。税收所处的环境日趋复杂化,税务人员与外界事物的接触也日益频繁。社会上一些消极意识、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风气"侵蚀"着税务人员,少数人受错误的价值观念诱导和制度以外的经济利益的驱动,滑进金钱之上、唯利是图的误区。那种认为"靠山吃山,靠税吃税"的观点,就是这种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变形的反映。
(二)征管改革滞后,制度不配套,致使管理环节出现漏洞,是引发执法偏差、执法不严、以税谋私的客观原因。目前由于受一些主观的、客观的因素制约,征管改革的步伐参差不齐,相关内容也不可能一次性到位,税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在环节之间,权力之间未形成制约,出现"漏洞",让税务执法不规范者有机可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单一,查处偏宽,少数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是引发执法和处罚不公的间接因素。目前税务部门在改革中,机构设置不可能尽善尽美。极少数单位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使一些规章规章制度尽管三令五申仍形同虚设,对已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的领导持"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对同志所谓"负责"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味实施"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监督弱化,处理偏宽,致使某些思想素质不高的蜕化变质分子,有恃无恐,铤而走险,严重损害了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
三、对细化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几点建议
(一)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制约机制,确保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的实施。执法监督是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正确执行税法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执法监督,建立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库,细化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必须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队伍与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保障。在具体的典型案例库细化处罚标准执行过程中,负责审理案件的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既要做到业务精、定案实,又要做到对号准、把关严。同时,建立健全税务行政违法案件内部集体会审复审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作的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并与听证、责任追究、廉政建设和树立"法治型"国税机关等一系列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有关活动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建立起有效的监控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不断提高税务人员自身素质,防止并及时处理一切违法与不当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细化标准真正落实到实处。通过执法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问题。如何在税法规定的幅度之内更准确地运用处罚标准,打击税收违法,做到既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又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在坚持合法的前提下,可参照国际惯例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一把尺子量到底,细化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二)强化典型案例宣传,公开细化处罚标准,营造良好纳税氛围。目前,纳税人税法意识比较淡薄,与税务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有着一定的关系。税收法制建设在抓内部执法人员的法治素质的同时,在外部环境上如何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则是一项长期的、非常重要的工作。其中,典型案例的宣传,公开细化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也是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
税务执法机关可通过向纳税人印发典型案例宣传资料,定期举办税务违法案例讲评班,建立典型案例处罚标准互联网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能明确自己在处理税务事宜时应尽的义务与拥有的权利,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自觉纳税的观念。同时,宣传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案例化,标准化,还可以以案释法,以儆效尤,使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执法的原则、程序与内容,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达到宣传与教育并举的良好效果,在社会上形成崇尚依法诚信纳税、抵御违法偷税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建立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典型案例库,细化处罚标准。笔者认为,对各级税务机关经审理并已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案例,采取集体审议的形式,根据每一案例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并有利于执行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由总局或省局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分门别类,制定若干具体的细化标准,建立处罚标准典型案例库。该案例库一方面要有利于执法部门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中找到必须遵循的规范标准;另一方面还要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体现"对号入座"与法律监督相一致的原则,但决不是简单的案例汇编。
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违法性质,结合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合理的细化分类。具体可分为五类:一是重拳出击打击型案件类。将纳税人主观故意违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造成自己或他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行为归为重点打击型案件类,应从重、从严、从快处罚。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销毁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建立帐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