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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偷税行为如何认定?

    2002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认定偷税行为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
    一、 五种行为可以构成偷税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依照账簿、记账凭证的式样、大小、图案,制作假账簿、假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如模仿原始账簿资料,制作假账本、假税票、假发票、假报销凭证等。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以涂改、剪贴、增删等方法对原有的账簿、记账凭证加以改造的行为。如将原始凭证中的数量、金额、单价进行涂改,剪贴发货票、税票,开具底、面不符发票等。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是指将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藏匿起来,拒不提供的行为。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指故意将法定保管期限内的账簿、记账凭证不予以销毁的行为。如将保存期内的账簿、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精心保管,随处放置,以致毁损无法修复,或者被盗、遗失、或者故意撕毁、烧毁等。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旨人为地扩大生产成本、违反规定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或者多计进项税额等,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如虚列原材料消耗,乱摊不合理费用,虚增人员工资,任意扩大列支范围、将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额等。不列、少列收入是指收入不记账,少记账或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如账外经营、隐匿收入、大头小尾记账、销售货物不按规定计提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等。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就有义务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其申报纳税时无须税务机关再行通知;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少缴税款,认定其偷税时,应当以是否“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为前提,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而少缴税款的,不能认定为偷税;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款,作偷税认定时也应当以是否“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为前提。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虚假、既是不真实,虚构或捏造事实,不能真实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如不按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制作纳税申报表,少申报缴纳税款等。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即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再捏造涉税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国家税收优惠,退回已缴纳的税款。当然,采取这类欺骗手段骗取税款认定为偷税时,应当以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额为限,只要不超过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额,其所退回的税款均属于偷税,超出部分则为骗税。
    二、 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确定方式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税种税款总额。一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的应纳税事项,而不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申报期间。另外,还有三种特殊情况下的百分比计算方式:①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即从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向前推算12个月确定;②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③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罪时,各纳税年度的偷税税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一定纳税年度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相关链接:中国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节选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型,并处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期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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